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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将无效-赤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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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12民终4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4月11日,石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号大罐车向某财保赤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次日,某财保赤壁支公司向石某出具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其中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为19698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8日24时止,且石某已向某财保赤壁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12402.03元。2017年7月8日12时,投保车辆在赤壁市某大道高铁桥下起火自燃,赤壁市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派出消防车辆赴现场将火扑灭,投保车辆已被损毁。因某财保赤壁支公司拒绝赔偿石某投保的车辆损失,故石某提起本案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投保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评估,按照二手车市场价格,投保车辆损失为161500元。车辆损失鉴证服务费7000元已由石某垫付。

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保赤壁支公司赔偿石某车辆损失费161500元,赔偿石某支付的车辆损失鉴证服务费7000元,合计1685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则:企业提供的合同中,如果包含对客户不利的免责条款,必须向客户明确说明,否则这些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自燃"属于免责范围,不应赔偿。但法院发现:

  1.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上"石某"的签名与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
  2. 保险公司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他们曾向石某解释过"自燃不赔"这一重要条款
  3. 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有责任证明自己履行了说明义务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不要以为客户签了字就万事大吉
    很多企业认为客户在合同上签了字,就代表接受了所有条款。但本案告诉我们,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仅仅有签名是不够的。如果发生纠纷,企业必须能证明自己确实向客户解释清楚了这些对客户不利的条款。

  2. "免责条款"必须特别醒目地提示
    企业应在合同中用加粗、加大字号、不同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免责条款,让客户一眼就能注意到。比如在保险合同中,可以将"以下情况不赔"的部分单独列出并用醒目颜色标注。

  3. 保留充分的履行证据
    企业应当:

    • 录制向客户解释重要条款的视频或音频
    • 要求客户在单独的"条款确认书"上签字
    • 保存客户阅读条款的电子记录(如点击"已阅读"的记录)
    • 对关键条款进行口头解释并记录
  4. 规范签约流程,避免代签风险
    本案中签名不一致是败诉关键。企业应确保签约过程规范:

    • 现场签约时核对身份证件
    • 电子签约采用实名认证
    • 重要合同尽量避免由他人代签
  5. 定期培训业务人员
    让销售、客服人员清楚哪些是免责条款,如何向客户正确解释,避免简单说"都包含在保险里"或"这个不重要"。

作为企业,特别是提供保险、金融服务等涉及大量格式合同的企业,一定要记住:法律要求你对"不赔"的部分比对"赔"的部分更用心地解释清楚。否则,当纠纷发生时,你准备的免责条款可能一文不值,反而要承担本以为可以避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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