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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需规范召开股东会,否则债务加入无效-松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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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4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31日,原告李某与丁某、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陆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陆某无需向李某支付250万元债务,松滋市某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有限公司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债务加入必须规范操作,否则"白忙一场"

这个案子看似是"讨债失败"的故事,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为他人债务"做担保"或"帮还钱",必须走正规流程,否则签字画押也无效!

风险点1:伪造股东会决议=债务加入无效

陆某偷偷模仿股东签字,让松滋市某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有限公司"自愿"替自己还债。但法院一查:股东沈某根本不知情,股东会压根没开过!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比如帮老板还私人借款),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真实决议。偷偷盖章、代签名字、口头承诺,统统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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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2:债权转让要"干净",否则可能"竹篮打水"

李某主张的150万元律师费之所以被法院驳回,关键在于:陆某委托律所时,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签律师合同。这意味着原始债权本身就不合法,转让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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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3:已调解的债务别再"重复起诉"

李某就100万元借款已通过法院调解解决,却再次起诉要求还款。法院直接以"一事不再理"驳回——同一笔债务不能告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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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企业主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我说了算",于是替公司签担保、代股东做决议。但法律只认"程序正义":没有规范的股东会,再亲密的关系也救不了企业! 本案中,陆某本想用两家公司"兜底"自己的债务,却因伪造决议让企业成功脱责——看似是李某输了官司,实则是陆某害得自己失去最后的还款保障。

企业风险往往藏在"省事"里:少开一次会、少留一份证据、少核实一个细节……都可能让百万债务"人间蒸发"。真正的风险防范,不是出事后找律师救火,而是在日常经营中把程序走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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