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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 高保低赔 不等于欺诈,合同明确约定保险价值是关键 - 松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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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87民初361号(一审)、(2021)鄂10民终1912号(二审)
审理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汪某在平安财保松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63543.6元。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汪某初次申请评估,认定事故车辆的损失维修费用为163308元;但评估认为该车辆维修价值已经超过车辆承保价值及现有价值,已经丧失维修价值,建议按照承保合同推定全损。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确认车辆修复费用高于车辆事故前的现行价值,从经济上失去修复价值,应推定全损;鉴定车辆直接车损价值约为882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保松某支公司赔偿汪某财产损失97700元(包括车辆损失88200元、施救费1500元、评估服务费8000元)。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保险公司应按投保时约定的163543.6元进行赔偿,认为这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车险纠纷,但对企业的保险投保和理赔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很多企业主看到"高保低赔"就认为保险公司欺诈,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高保低赔"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保险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保险价值

企业常犯的三大错误:

  1. 混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汪某认为投保时约定的163543.6元是"保险价值",但实际上这只是"保险金额"(即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价值需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否则应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企业投保时往往只关注保额高低,却忽略了明确约定保险价值,导致理赔时吃亏。

  2. 盲目追求高保额,忽视合同细节
    企业为了"保障全面",常常按资产原值甚至高于原值投保,但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些金额就是保险价值。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按实际损失或推定全损来理赔,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维修费用超过了车辆实际价值,法院支持了推定全损的处理方式。

  3. 缺乏证据意识
    汪某主张双方约定了保险价值,却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企业投保时往往只收了保单,没仔细保存和确认合同细节。一旦发生纠纷,口头承诺或自己的理解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可。

企业防范风险的三步法:

  1. 投保时明确约定保险价值
    不要简单地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对于重要资产,应在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本合同保险价值确定为XXX元,出险时按此价值计算赔偿"。比如企业厂房、设备投保,可以约定按重置价值计算保险价值。

  2. 保留完整投保证据
    保存好投保单、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特别是任何关于保险价值的特别约定。如果业务员有口头承诺,最好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确认。不要以为"保险公司不会耍赖",发生纠纷时证据才是硬道理。

  3. 定期评估保险需求,适时调整保单
    企业资产会随时间贬值或升值,每年应重新评估保险需求。比如一台设备购买时值100万,三年后可能只值60万,这时就应该调整保额和保险价值约定,避免"高保低赔"的误解,也避免保费浪费。

记住: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但诚信是双向的。企业不能只指望保险公司诚信,自己也要在投保时尽到审慎义务,明确约定关键条款。否则就像本案中的汪某,认为自己"被坑了",实际上是因为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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