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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意向书不等同于正式合同,明确约定条件可避免无效风险-应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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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22)鄂09民终25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22日,甲方应城某销合作社联合社(生活资料公司、土产公司),乙方应城某筑总公司(喻某)签订《应城某销社(生活资料公司、土产公司)棚改(二期)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第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就甲方棚改(二期)项目开展合作。第二条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有关事项约定:1.该项目是应城某活资料公司和应城某产公司联合开发的一个项目。2.该项目地址在应城市××街××号。3.该项目由应城某产公司和应城某活资料公司负责立项,但是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项目的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搬迁、回迁、建设、交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一切相关费用,还要负责做好住户的搬迁、回迁工作。如立项审批不能成立,乙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第三条约定:该项目获得市政府审批立项,乙方在取得各项资格并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土建工程项目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书。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书之前,乙方必须付清原下欠甲方(应城某产公司)棚改(一期)项目的资产作价款500000元[协议约订1650000元、已付1150000元]。乙方还必须付甲方补偿款250000元。至于前期棚改(一期、土产公司)涉及到的还建面积及其他约定问题待二期棚改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前再另行商定。如二期棚改项目立项不成立或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获得土建工程权,不能开发此项目,那么乙方原开发甲方(土产公司)的棚改项目(一期)未履行的有关事项,必须按原签订的协议办理到位。第四条约定:在签订(棚改二期)正式合同之前,乙方要完成棚改(一期、土产公司)工程验收。第五条约定:立项获批,而且乙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土建工程项目后,3日内,甲、乙双方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否则,意向书自动失效,竞标结果也自动失效。第六条约定:本合作意向书由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生效。当日,甲方盖章签字处应城某产公司负责人何全彪、应城某活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月全签字,乙方盖章签字处喻某签字,均未加盖公章。合作意向书签订后,喻某按合作意向书第三条约定配合应城某销合作社联合社完成了该项目的市政府审定、市发改局立项、规划土地选址、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评审、环评评审、施工图设计、图审、地质勘探、预算等工作。另查明,案涉土地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登记在应城某活资料公司、应城某产公司名下,土地证号分别为:应城国用第110102018、应城国用第110102019。还查明:喻某曾任应城某筑总公司副总经理。签订案涉意向书时已退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合作意向书》无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应城某产公司、应城某活资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认定《合作意向书》有效。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只是"一纸意向书"的纠纷,却揭示了企业合作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陷阱:把合作意向书当成正式合同来对待,或者反过来,以为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什么意向书有效?关键看三点:

  1. 意向书≠正式合同:本案中,《合作意向书》明确约定"乙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项目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说明它只是"预约"而非"本约"。就像买房先交定金签意向书,不代表已经买下房子一样。
  2. 条件未成就≠协议无效:意向书约定"若未通过招投标,则意向书自动失效",这恰恰说明协议有效——因为只有有效的协议才能约定"何时失效"。一审错误地认为"项目需招投标而乙方无资质"导致意向书无效,但二审指出:意向书本身不涉及直接发包工程,不需要满足招投标条件。
  3. 意思表示真实是核心:双方自愿签订、条款清晰(如费用承担、失效条件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风险1:混淆"意向书"和"合同"性质
很多企业以为"意向书"只是"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随意签字。但本案证明:只要内容具体明确(如约定了各方责任、费用承担、失效条件),意向书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防范建议: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前,先问自己:"这是否约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如果是,务必当作正式合同对待,明确写清"本文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什么条件下失效"。

风险2:关键条款"一笔带过"埋隐患
本案中,意向书第三条明确约定"未获招投标则自动失效",这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但很多企业意向书只写"双方合作推进项目",后续一旦出问题,责任不清。
防范建议:意向书必须包含3个核心条款:
合作范围(如"仅限于配合办理审批手续");
正式合同签订条件(如"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
条件不成就的后果(如"本意向书自动终止,已发生费用由哪方承担")。

风险3:主体混乱引发扯皮
本案抬头写了"应城某销合作社联合社",但实际签字的是应城某产公司和喻某,导致一审对主体资格产生争议。
防范建议

一句话总结:意向书可以"轻签",但不能"轻视"!
企业在项目初期急于推进,常忽视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本案警示:合作第一步的文书不规范,可能让企业陷入"想合作却违法,想退出却赔钱"的两难境地。尤其涉及政府项目、土地开发等需审批的领域,意向书更要"重实质、轻形式"——内容比名称更重要!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1. 意向书命名要准确:用《项目合作意向书》而非《合作协议》,避免被误认为正式合同;
  2. 关键条款用"加粗":在文件中醒目标注"本意向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不构成对工程的直接发包";
  3. 及时升级为正式合同:意向书约定条件成就后(如完成审批),务必在3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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