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交易需当场确认质量,事后难追责-安陆质量监督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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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案号:(2020)鄂09行终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9年3月4日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拍成交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销售的中晚籼稻1995吨,双方签订《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合同》,并于2019年3月6日签订《出库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共同取样检验认定,以现库存粮食质量为准,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得在出库过程中以粮食质量为由,与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发生纠纷。2019年2月21日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水河公司签订《稻米委托加工合作协议》,委托某水河公司将交易的稻谷加工成大米出售。2019年4月17日,因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出售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被投诉,大米被召回、撤架,导致纠纷,武汉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和某水河公司协调,形成会议纪要,调解结果为"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对未出库711.61吨合同进行终止处理,武汉某禾惠农对已出库未办理验收确认手续的784.39吨合同办理验收确认手续;2、已出库粮食加工出的大米造成武汉某禾惠农的直接损失18.6万元,武汉某禾惠农承担4.6万元。某水河考虑到与应城市某阳和武汉某禾惠农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同意承担剩余的14万元;3、已出库稻谷,某水河保证在48%的出米率的基础上,向武汉某禾惠农提供可进市场交易的大米。"2019年4月25日,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水河公司生产的"金禾圣3号粮仓"大米进行检验,结果为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1354-2009(普通大米籼米三级)、GB2762-2017、GB2763-2016、GB2761-2017的标准要求。2019年5月22日,应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业)字(2019)0047号检验报告,内容为某水河公司2019年5月20日生产的"金禾圣3号粮仓生态米"样品,按照GB/T1354-2009检测合格。此后,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将终止履行合同的剩余稻谷711.61吨另行出售给京山县曹武镇得宝大米加工厂。2019年7月13日某水河公司向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和稻谷质量说明书,称因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雷湾库2-01号仓、2-2-02号仓的中晚籼稻784.39吨,存在严重的黄粒米超标质量问题,经该公司两次抛光、七次色选,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该批中晚籼稻不能作为食用原粮使用,通知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未售出的32000袋"金禾圣3号粮仓"全部召回,再行协商处理。2019年7月18日,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明到湖北省粮食局反映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交易粮食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7月23日,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材料,要求追究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任;责令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资金,召回全部产品,积极善后理赔,并赔偿举报人经济损失。同时提出申请,要求尽快委派第三方权威机构,到苏宁易购武汉艾立德仓库或某水河公司按照抽样流程和规则,抽取样品进行检测。2019年7月26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19年7月27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放的4个批次"金禾圣生态米3号粮仓"产品进行了抽检,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到场参加抽样。2019年7月29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水河公司成品仓库的2个批次"金禾圣生态米3号粮仓"产品进行了抽检。同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米项目合伙人桂某的陪同下,对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的雷湾1-01库、1-02库、2-01库、2-02库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库房无原粮。2019年8月6日,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6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1354-2018要求。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某水河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大米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向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检。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对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关于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原粮的回复》。
另查明,2019年12月1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金禾圣3号粮仓"大米进行检验。2020年1月10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金禾圣3号粮仓"大米"色泽、气味"不符合GB/T1354-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年5月1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决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金禾圣生态米(净含量:5㎏/袋)"共计330袋;2.罚款人民币13000元。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罚款13000元。
还查明,2019年7月15日,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为被告,某水河公司为第三人,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应城市某阳粮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确认《出库协议书》无效。2020年7月27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9)鄂01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驳回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汉某禾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仅没追回损失,还白白交了50元诉讼费。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件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交易风险课":商品交易中,质量确认必须当场完成,事后很难追究卖家责任。很多企业以为"先收货,有问题再找卖家"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为的!
为什么武汉某禾惠农公司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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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定乾坤
他们和卖家签的《出库协议书》明确写着"以现库存粮食质量为准,不得在出库过程中以粮食质量为由发生纠纷"。这句话就是"质量确认书",等于告诉全世界:"我已检查过,没问题!"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在签收货物时图省事,随便签个字就完事,殊不知这一签就等于放弃了事后索赔的权利。 -
时间拖太久,证据失效
大米出问题是在8个月后检测出来的!稻谷3月交付,7月出问题,12月才检测不合格。这期间经过运输、加工、储存多个环节,就像你买西瓜,当时不敲一敲,放家里半个月再吃,发现不甜了,怪卖家?卖家肯定不认账!
企业风险点: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取证,拖得越久,越难证明是原供应商的责任。 -
收到报告不吭声,等于默认合格
应城市监局委托检测的结果是"合格",并通知了武汉某禾惠农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服结果,7天内可以申请复检。但他们没吭声,就等于默认了结果。
企业风险点:收到检测报告后一定要仔细看,有疑问立即申请复检,沉默就是认账!
企业必备"三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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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签收陷阱"
- 收货时务必现场验货,别让仓库管理员随便签字
- 拍照录像留证据:货物状态、包装情况、检测过程
- 合同里明确写清:"质量以到货检验为准",而不是"以出库时为准"
- 举个例子:买水果不能只看箱子外面,要开箱抽查,否则烂果责任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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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证据断链"
- 建立"问题发现-报告-处理"快速通道
- 一旦发现问题,24小时内完成:
✓ 保留问题样品
✓ 通知供应商
✓ 委托第三方检测 - 用时间戳APP记录整个过程,防止对方说"你这是后来弄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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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权利过期"
- 牢记三个关键期限:
✓ 检测报告异议期:7个工作日
✓ 产品召回时限:问题发现后48小时内
✓ 诉讼时效:一般质量问题2年 - 收到任何书面文件,立即标注"已阅"并记录日期
- 重要提醒:别学本案企业,收到合格报告不说话,等8个月后不合格了才闹,这时法律也帮不了你!
- 牢记三个关键期限:
特别提醒:农产品、食品行业要格外注意!这类产品易变质,时间一长,质量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根本说不清。记住:质量问题要"现场确认、当场解决",别指望"秋后算账"。
很多企业以为产品质量问题是小事,但看看本案:武汉某禾惠农公司不仅没追回18.6万元损失,反而被罚了1.3万元,还搭上诉讼费。一进一出,损失近20万!这就是不懂法律规则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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