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满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保修金应当返还-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33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系经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的企业,潜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经营环保新技术开发的企业。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湖北某电气公司承包潜江某环保公司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某村某组的工业废物处理项目10KV配电工程,合同价款3342900元(含税金)。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由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留取;保修期满后10日内,承包方需办理《保修期满合格证明书》,发包方于办完手续后30日内返还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湖北某电气公司于2019年9月开始施工,同年10月8日完成施工。2021年4月19日,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2698992.01元,保修期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保修金为134949.6元。2022年5月16日,双方共同确认该工程自竣工验收后稳定运行至质保期满,符合要求,并出具了《建设工程质保期完结报告》。另查明,湖北某电气公司已向潜江某环保公司开具部分增值税发票,潜江某环保公司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
法院判决:潜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34949.6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即使合同约定了特定手续(如必须办理《保修期满合格证明书》),但只要双方后续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工程符合要求,保修金就应当返还。潜江某环保公司认为湖北某电气公司没按合同要求办理《保修期满合格证明书》,所以不用返还保修金。但法院发现,双方在2022年5月已经共同确认工程合格并出具了《建设工程质保期完结报告》,这实际上已经替代了原合同约定的手续。企业不能死抠合同字面意思,而忽视了双方后续的实际行为。
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挡箭牌"。潜江某环保公司还辩称湖北某电气公司没开足发票,所以有权不付保修金。但法院认为,发票只是付款的附随义务,不是主要义务。就像你去餐厅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及时给你发票,你就拒绝付餐费一样。企业在经营中要分清什么是"必须先做"的事(主合同义务),什么是"顺便做"的事(附随义务)。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约定要清晰具体:签订合同时,对保修金返还条件不要只写"需办理XX证明",而要明确写明"若双方共同确认工程合格,即使未办理特定证明,也视为条件成就"。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减少日后扯皮空间。
-
重视实际履行行为:合同签完不是终点,后续沟通和行为同样重要。本案中,双方后来出具的《质保期完结报告》比原合同条款更有说服力。企业要注意保留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这些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
别把发票当"免死金牌":很多企业误以为"对方没开发票,我就可以不付款",这是大错特错。发票只是财务凭证,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企业应按时支付款项,再通过其他方式催要发票。
-
质保期满及时确认:工程质保期满后,双方应尽快书面确认工程状况。可以制作简单的《工程质保完成确认单》,由双方签字盖章。不要像本案一样拖到质保期满半年后才确认,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
别让小钱变大麻烦:本案争议的保修金仅13万余元,但企业为此打官司,不仅付了本金利息,还承担了诉讼费。大企业更要注意及时处理小额款项,避免"因小失大"。
记住:合同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看重的是双方实际做了什么,而不只是合同写了什么。企业既要重视合同条款,更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真正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赢了道理输了钱"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