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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房屋租金必须支付违约金且不能重复扣减损失-宜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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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39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0年6月14日,石某(甲方)与宜城市某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蓝波湾温泉公馆租赁合同》,将位于宜城市的房屋租给某波湾公司经营。合同约定:租期十年(2011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按购房款8%计算,前五年租金由某波湾公司一次性支付,第六年起每月5日支付上月租金1478元;若逾期超3个月未付,石某有权终止合同,某波湾公司需偿还欠租并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石某交付了房屋,某波湾公司支付了前五年租金。但此后多次拖欠租金,石某曾两次起诉(包括2020年处理截至2020年7月的欠租)。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某波湾公司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但未向石某支付租金,导致纠纷。
某波湾公司辩称:1. 应扣除装修及疫情期间的租金损失;2. 应扣减石某收回房屋期间的租金。
法院判决:某波湾公司向石某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房屋租金13302元及逾期违约金332.55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坑”:拖欠租金不能用“老理由”赖账,转租后仍要对原房东负责。法院为什么判某波湾公司全赔?核心就两点:

  1. “已处理过的损失不能重复扣减”:某波湾公司想扣装修费和疫情损失,但之前打官司时(2020年调解书)已协商处理过这些事。企业容易犯的错是:同一问题反复提要求,以为能“碰运气”。法律讲究“一事不再理”,签过的协议就是铁证,再提等于白费劲。
  2. “转租不等于甩手不管”:某波湾公司把房子转租给第三人,就以为租金该第三人付。但法院明确:转租后,原合同责任仍在你身上!如果第三人不付钱,房东照样找你要。更麻烦的是,某波湾公司说石某“收回过房屋”,却拿不出具体时间证据,结果租金一分不能少。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的教训是:合同不是一签了事,履约细节才是风险高发区。尤其在经济波动期,房东租客都容易“卡租金”,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和真凭实据。企业主别等被告了才着急,日常做好这三步——合同条款清、履约留证据、历史纠纷查——能躲掉80%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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