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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公章为个人借款担保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老河口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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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0682民初8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2日,时任老河口市财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席某松指派员工陈某与韩某联系借款100万元事宜,同日,韩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席某松个人银行卡汇款100万元。2013年11月12日,席某松支付韩某2013年10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席某松在财某担保公司办公室向韩某出具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韩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时间壹年(2013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1日),借款利息月2%,一月一付。借款人:席某松,见证人:陈某。借款时间:2013年11月12日。"席某松、陈某分别在该借据对应位置签字、捺手印,财某担保公司在担保方处加盖其公章。此后,席某松每月按约定的2万元标准,支付了韩某的利息到2014年11月11日止。席某松被双规后,无法再支付利息,见证人陈某向韩某又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财某担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韩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财某担保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席某松追偿。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表面上看是借钱的问题,实际上暴露了企业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公司公章被法定代表人随意用于个人借款担保,结果公司要替老板个人"还债"

很多人以为,既然席某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了,这笔借款就应该是"黑钱",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可以免责。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借款人的犯罪行为不等于担保合同无效!即使席某松犯了罪,财某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仍然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公司必须"背锅"?关键原因有两点:

  1. 公章就是公司的"身份证":席某松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办公室用公司公章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韩某作为普通出借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就像你去银行看到"中国银行"的招牌和公章,自然认为是银行在办事,不会怀疑是某个员工的个人行为。

  2. 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外抗辩:财某担保公司辩称"席某松私自用公司名义担保,违反了《公司法》",但法院认为,这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就好比公司规定员工不能私自借款,但员工拿着公司公章出去借钱了,公司不能说"这是他个人行为,与我无关"。

给企业的三大避坑指南:

  1. 公章管理要像管钱一样严格:设立专门的公章使用登记簿,每次盖章必须有书面申请和审批记录。特别是对外担保、大额借款等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才能盖章。建议将公章保管在财务总监或法务负责人手中,而不是放在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任人取用。

  2. 给法定代表人"画红线":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定期检查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 别指望"犯罪"能免责: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对方构成犯罪,自己作为担保人就能脱身。但本案明确告诉你:借款人犯罪不等于担保无效!企业在提供担保前,必须严格审查借款用途和借款人资质,不能因为对方是"自己人"就放松警惕。

特别提醒:本案中财某担保公司还主张"担保已过时效",但因韩某在法定6个月内起诉而败诉。企业作为担保人,要密切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一旦发现债权人可能逾期主张权利,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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