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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 以审计结果为准 约定有效,施工企业难推翻结算金额-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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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民终230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日,中某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东部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某公司承建桐城市东部新城的"东城家园安置房(二期)及配套基础设施A标段"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工程为固定价合同,合同期内人工、主材料等一切因素不予调整;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后14个工作日内付审计价的10%(不计息)。

2018年5月10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为合格。双方一致确认已付工程款数额为18157729.7元。经桐城市审计局委托,2021年4月1日安徽鼎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审核报告,认定涉案工程审定金额为20917287.16元。

中某公司对审核报告中的税金及材料差价不予调整存在异议,认为应调增因政策变化导致的税率差额和材料差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有效,未准许鉴定申请。一审判决桐城市东部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759557.46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中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那么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很难推翻审计结果要求重新鉴定或调增工程款。

为什么这个约定有效?

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众多,审计局将部分审计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完成是常见做法,这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等同于审计局自己出具。本案中,桐城市审计局委托安徽鼎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是合法的。

施工企业常犯的错误:

  1. 忽略"以审计结果为准"条款的风险:很多施工企业在签合同时没在意这条,以为只是形式,结果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自己失去了话语权。本案中中某公司想通过司法鉴定来推翻审计结果,但法院认为既然合同有约定,就必须遵守。

  2. 固定价合同陷阱: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人工、主材料等一切因素不予调整",但施工中遇到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税率从3.475%升至11%,以及因"三通一平"未完成导致的工期延误,中某公司想调增这部分费用,但因合同明确约定不予调整,法院不予支持。

  3. 未及时约定特殊情况处理机制:如果合同能约定"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双方另行协商调价",或者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企业就不会这么被动。

给施工企业的三点建议:

  1. 签约前务必重视"审计条款":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看到"以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一定要评估风险。可以要求改为"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为准",或者约定审计争议的解决机制。

  2. 固定价合同要留"活口":不要简单约定"一切因素不予调整",应明确约定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价格,如国家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等。比如可以约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率变化部分据实结算"。

  3. 及时保留证据并提出异议:如果施工中遇到政策变化或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一定要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本案中,虽然中某公司有工程签证单提到税率变化问题,但监理只写了"最终以审计价格为准",没有明确同意调增,导致后来难以主张权利。

给建设单位的提醒:

虽然本案建设单位胜诉了,但也要注意:审计结果不能明显失实或程序违法。如果施工方能证明审计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仍可能不予采纳。所以,委托审计时要确保程序合法、公正,给施工方充分的异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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