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TV经营者不能以 歌曲系统自带 为由逃避音乐版权侵权责任-宣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宁国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号:(2020)皖民终2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委托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宁国某杰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203包房,在点播机上点播了289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一个人的战役》等276首作品为北京华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某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取证过程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固定。

音集协发现,宁国某杰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且未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7年9月,音集协就曾以类似侵权行为起诉过宁国某杰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院已于2018年6月作出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6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宁国某杰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宁国某杰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28000元的赔偿金额适当。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看似只是KTV行业的版权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合法授权,不能以"不知情"或"系统自带"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很多KTV老板可能会问:"我只是买了KTV点歌系统,里面的歌曲是设备商预装的,我怎么知道有没有版权?"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购买KTV系统设备与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是两码事!就像你买了电视机,不等于获得了播放电视节目的权利一样。KTV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点播服务是合法的。

本案中,宁国某杰公司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它曾因类似侵权行为在2018年被法院判赔16000元,但并未吸取教训,再次侵权。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应当承担更严厉的责任。这给我们企业的启示是:一旦被发现侵权,必须彻底整改,避免重复犯错

此外,宁国某杰公司还辩称"没有单独收取点歌费,不应赔偿",但法院指出:KTV经营者"主要依靠提供歌曲点播服务招徕客源,所收取的场所服务费及食品的费用与其提供的上述服务密不可分"。这说明,即使不单独收取点歌费用,只要通过点歌服务吸引顾客,就应当支付版权费用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KTV经营者务必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判决书中提到的标准,安徽地区KTV每天每包间应支付6-8.2元的版权费。这笔费用看似增加成本,但比起动辄数万元的侵权赔偿,其实是非常划算的"保险费"。

  2. 新购设备时要明确版权责任: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设备中包含的音乐作品已获得合法授权",并将此作为付款条件之一。设备商常常会以"系统自带"为由推卸责任,但企业自身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

  3. 建立版权自查机制:定期检查点歌系统中的歌曲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要求设备商提供歌曲版权清单,并与音集协公布的授权清单进行比对。

  4. 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整改:如果像本案中宁国某杰公司一样,已经因侵权被起诉过,再次侵权时赔偿金额会更高,法院也会认定你存在"主观恶意"。

  5. 不要心存侥幸:音集协在安徽宣城地区起诉的KTV中,仅有3家与之签订了许可合同。但正如有句话说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一旦被起诉,不仅要赔偿,还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成本。

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往往被忽视,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追悔莫及。其实,防范此类风险并不难,关键是要有版权意识,主动获取合法授权。与其事后花大价钱赔偿,不如事前花小钱买安心。

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特别推出"先试用后付费"的版权合规专项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制版权风险防范方案。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帮助企业以最低成本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让您的经营更加安心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