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确认合伙人身份以防债务风险-青阳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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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723民初10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28日,曹某与陶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投资购买钢管、扣件、合伙从事钢管租赁业务,投资总金额为200万元,共同开发租赁业务,租金两股东共同承担,利润共享。2014年1月1日,陶某作为出租方与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钢管租赁,合同对租赁品种、数量、租赁期限、租金单价等进行了约定。陶某和曹某共同依约向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钢管租赁。2017年2月26日,双方进行了对账结算,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尚欠陶某和曹某钢管租金871038元。陶某和曹某在《租金计算清单》出租方栏、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金某和陈某在《租金计算清单》承租方栏分别签字确认。2017年10月2日,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10000元,尚欠861038元未付。后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向陶某出具430000元的欠条,但拒绝支付欠曹某的租金。根据曹某与陶某之间合伙协议的约定,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尚欠曹某租金430519元。
法院判决: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某租金430519元;同时驳回曹某对金某的诉讼请求(即金某作为公司员工不承担个人责任)。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签合同时没搞清“和谁做生意”,结果欠钱还得赔上全部租金。南陵县某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只和陶某一签合同,以为“合同是他签的,钱就只欠他一人”,却忽略了曹某也是合伙人。结果法院一查合伙协议,认定公司必须向曹某支付一半租金。更冤的是,公司还辩称“曹某的送货单是假的”,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没采信——白白丢了43万多元!
企业要避开这类风险,记住三点“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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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要“验明正身”:
对方如果是个人,先问一句:“你是自己干,还是和别人合伙?”如果是合伙,必须让所有合伙人在合同上签字,并附上合伙协议(比如本案中曹某和陶某的《协议书》)。别像南陵县某晟公司那样,只认陶某,结果曹某拿着合伙协议直接告上门。简单说:合同上签谁的名字,谁才有权要钱;漏掉一个合伙人,就可能多出一倍官司。 -
结算确认要“全员到场”:
对账时别图省事只找一个人。本案中,公司让会计金某和陶某对账,却没让曹某一起签字,导致后续曹某主张“我那份钱没给”。正确的做法是:所有合伙人必须同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就像“分蛋糕要所有人亲眼看着切”,避免事后扯皮。 -
员工签字要“划清界限”:
金某作为公司会计,在结算单上签字却被起诉,幸好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个人不用赔钱。但企业要注意:员工在业务文件上签字,必须明确是“代表公司”(比如注明“职务:会计”),否则可能被当成个人债务。同时,要保留员工社保、工资记录等证据(像金某提交的社保证明),证明签字是公司行为。
一句话总结:租赁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签之前查清对方身份,签之后留好所有证据。否则,省了小麻烦,可能赔上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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