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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费应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自行评估超期无效-南陵修理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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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23民初34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皖B×××××号车辆于2018年3月30日5时58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南陵县某华汽车修理厂修理,于2018年5月份修理完毕后由南陵县某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员开走。安徽某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应李某霞的委托,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皖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皖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0668.00元。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6月8日委托之日期至2019年6月7日。逾期需骋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安徽某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评估费发票,金额为5000元。南陵县某华汽车修理厂当庭自认该评估报告未送达告知两被告。南陵县某华汽车修理厂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购买方为皖B×××××号车的施救费发票,金额为2000元。皖B×××××号车辆的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是南陵县某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陵县某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谢某作为乙方于2018年元月22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车辆(皖B×××××号)挂靠甲方名下经营。皖B×××××号车辆在中国人民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中国人民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对皖B×××××号车辆进行定损,定损价格为562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南陵县某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需向南陵县某华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56200元、施救费2000元,合计58200元;驳回修理厂要求支付剩余修理费及评估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对很多企业都有警示意义,特别是那些经常处理车辆维修、设备修理业务的公司。简单说,就是修理厂花大价钱做了评估,认为车辆修好了值13万多,但最后法院只认可了保险公司定的5万多,差了将近8万块钱!为什么呢?

关键问题出在两个地方:

1. 评估报告"过期作废"
就像牛奶有保质期一样,法律文件也有"有效期"。这个评估报告明明白白写着"有效期一年",到2019年6月7日就到期了。可官司是2020年10月才打的,早就过期了。法院当然不能把这个"过期食品"当有效证据用。很多企业做评估、鉴定时,只顾着花钱做,却忘了看有效期,结果钱白花了,官司也输了。

2. "不打招呼"惹的祸
修理厂做了评估,却从来没告诉运输公司和谢某评估结果。这就像你去餐厅吃饭,服务员没告诉你价格就直接上了一桌高档菜,结账时说"这顿8000块",你能接受吗?法院认为,维修费用如果比保险公司定的高,必须提前告知对方,让对方确认是否同意。修理厂没这么做,相当于自作主张,所以高出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日常经营中看似简单的维修业务,如果不注意细节,就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修理厂来说,做好服务的同时更要规范流程;对运输公司来说,挂靠车辆管理不能"只收钱不负责"。

企业经营中类似的风险点还有很多,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像本案中的修理厂一样,明明修好了车却拿不到应得的费用。提前防范远比事后补救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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