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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合同未表明公司身份需自担责任-庐江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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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235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14日,庐江某大江航运港口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大江码头货物装、卸、堆存协议》,约定陈某经营的黄沙、石子由庐江某大江航运港口有限公司码头卸货,每吨6.5元,当月结算。2019年12月27日,双方经结算,陈某欠庐江某大江航运港口有限公司装卸费108110.6元,陈某在结算明细表和结帐单上签有"证明人:陈某,2019.12.27"。诉讼中,陈某表示自己是云某公司职工,与庐江某大江航运港口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经营,现公司已转让,应向受让人主张债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支付装卸费108110.6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签字不"亮身份",责任自己扛!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常见的"签字陷阱"。很多员工以为:"我代表公司签合同,钱是公司用的,出事了公司兜底,跟我个人没关系。"但法院用判决狠狠打了这个想法的脸!

关键教训有三点

  1. 合同上只写个人名字=自己背锅
    陈某签合同时只写自己名字,没注明"云某公司销售经理"或加盖公司公章。法院明确说:"以往你代表公司签合同都盖章或拿授权书,这次没盖章,就是你个人签的!" 记住:法律只看合同白纸黑字,不看你心里怎么想。哪怕货物真是公司用的,钱也曾从公司账户转出,只要合同没写清身份,责任就落到你头上。

  2. "证明人"三个字=自认倒霉
    陈某在结算单上签"证明人:陈某",简直是火上浇油!"证明人"只证明事情发生过,不承担付款责任。但合同主体是另一回事——他既没写"云某公司授权代表",也没让公司盖章,法院直接认定:"你就是合同当事人!"

  3. 转账记录对不上=证据失效
    陈某拿出转账记录说"公司付过钱",但法院发现:

    • 第一笔转账在签合同前(2018年5月10日),而合同是5月14日签的;
    • 转账人是个人(宛鲜生),不是公司账户。
      企业必学:公司付款必须用对公账户,备注"XX合同款",否则像陈某这样"个人转给个人",说不清是公司行为还是私人交易。

企业防坑指南
员工签合同前必做三件事
① 向对方出示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清授权范围和期限);
② 合同抬头/落款写"XX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XXX";
③ 结算单别签"证明人",改签"XX公司经办人:XXX"。
企业管合同必守三原则
① 统一用公司账户付款,备注合同编号;
② 定期检查员工签约是否规范,发现个人名义签约立即补盖公章;
③ 员工离职时,书面通知合作方"原授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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