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避免口头挂靠,明确授权关系以防债务风险 - 界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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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82民初9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安徽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建界首东城出口加工区东某化纤项目(车间两栋)。施工中,安徽某顺公司委派韩某作为工地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与结算;桑某是其中一车间的施工班组负责人。自2018年10月起,界首某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陆续向“东某化纤”和“东城某水厂”两个项目供应混凝土,货物由工地人员签收。经韩某与原告核算确认,“东某化纤”项目货款总计1158100元,“东城某水厂”项目货款656265元。原告已收到货款984190元,并用石子款抵扣57502元,合计清偿1041692元,但“东某化纤”项目剩余772673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界首某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72673元;同时驳回原告对韩某、桑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大坑”——口头挂靠惹的祸!原告公司以为韩某和桑某是“挂靠”安徽某顺公司干活的(即个人借用公司名义承包工程),想让他们个人掏钱。但法院发现,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挂靠关系,反而有证据显示:韩某是安徽某顺公司正式委派的现场负责人,他签字结算属于职务行为。结果,债务全落到安徽某顺公司头上,韩某和桑某个人一分钱不用赔。
对企业来说,这敲响了三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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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口头约定”埋雷:很多企业图省事,让员工或合作方口头“代表公司”签单、收货。但一旦出事,法院只认书面授权!像本案中,安徽某顺公司如果能证明“韩某只是临时帮忙”,可能躲过债务。可惜它没留下任何书面记录,反而用公司账户付过款,等于默认了韩某的权限。
- 防范建议:所有对外签约、结算,必须签书面授权书。比如让员工签合同时,附上公司盖章的《职务授权证明》,明确“只限XX项目”“金额超XX元需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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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债务转移:企业常以为“挂靠”就能让个人扛债,但法院对挂靠查得极严!本案原告拿不出挂靠协议,送货单也只证明“收了货”,不能证明“个人要付钱”。最终,公司因实际使用了货物、支付了部分款,被认定为合同主体。
- 防范建议:真要允许挂靠,必须签三方协议(公司+挂靠人+供应商),写清“债务由挂靠人承担,公司仅提供资质”。否则,宁可别挂靠——直接让对方注册新公司合作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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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要完整闭环:安徽某顺公司败诉的关键,是它只付过款、没留痕迹。如果当时要求韩某每笔结算都附《公司审批单》,或让供应商开票时写明“挂靠人XX付款”,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 防范建议:从小事做起!比如收货时,让签收人写明“代XX公司收”;付款时备注“XX项目货款”;定期和供应商对账并盖章确认。手机微信记录也能当证据,但必须保存原始聊天截图。
一句话总结:企业想甩锅给“个人”,必须有白纸黑字的证据!否则,法院会默认“公司认账”,债务全背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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