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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协议约定固定分红却无股东权利,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借贷需返还本金 - 含山股东出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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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12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高某进、潘某伟两名股东,各持50%股权,高某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进与聂某系朋友关系,三人商议合伙做生意后,2019年1月10日,聂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00元至潘某伟个人账户,同日潘某伟向聂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聂某入股资金200000元”,收款方盖“某鼎名车行”章。2019年1月16日,聂某与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约定:某鼎名车行股东会同意聂某入股;每入股100000元,年底分红30000元;入股一年不得退股,退股则取消分红;公司经营盈亏与聂某无关,管理权归高某进、潘某伟;协议自2019年3月1日生效。协议备注:入股200000元,年分红60000元。2020年3月24日,高某进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聂某分红款30000元。此后,聂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分红并返还200000元入股费未果,提起诉讼。
另查明:《入股协议》签订后,双方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聂某未持有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不具备股东资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聂某2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驳回聂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小心“入股协议”变“借贷陷阱”,企业这样避坑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的“入股纠纷”,实则给企业敲响警钟:如果协议约定“固定分红”却没给股东权利,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借钱”,企业不仅要退钱,还得付利息!

为啥会这样?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

3招教您避开“入股变借贷”陷阱

  1. 真入股,必给“身份”
    新成员付钱后,30天内办股权变更登记!别只签协议,不办手续。查查工商登记,确认对方真成股东。否则,协议再漂亮也是废纸。
  2. 分红别写“死数字”
    协议里别写“年分红6万”这种固定金额。改成:“分红按公司年度利润比例分配,具体由股东会决议”。记住:股东要共担风险,写“保本”就危险
  3. 钱必须进“公户”
    所有资金直接打入公司对公账户,备注“投资款”。别让股东代收!个人账户收款,企业难自证清白,容易背上“公司借款”锅。

一句话总结:入股是“一起扛风险”,借贷是“稳拿利息”。混为一谈,企业必吃亏!签协议前多问一句:对方到底是不是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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