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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价合同结算以约定为准,企业须警惕诉讼时效风险-含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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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3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8日,含山某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陶某作为乙方签订了《G2区水池及除尘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G2区水池及除尘设备基础工程施工交由乙方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水池及除尘设备基础工程,工程地点在G2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干价,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新建水池、设备基础等。合同还约定工程价款为110,000元,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余下价款在审计结束后一年内付清。

案涉工程完工后,经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书》,其载明的审定金额为152,950.63元。因案涉工程在陶某与含山某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包干价110,000元,扣除已付款88,000元,余款22,000元至今未付,陶某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与含山某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陶某已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含山某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余款构成违约。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定陶某申请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而本案诉前调阶段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但因陶某未能证明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法院驳回了其要求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

最终判决:含山某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陶某工程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看似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却暴露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常见的"隐形炸弹"。很多老板可能觉得:"不就是欠点工程款吗?拖一拖、缓一缓没什么大不了。"但本案告诉我们,企业必须重视以下三点风险防范:

第一、包干价合同不是"随便算",必须严格按约定执行
本案中,第三方审计结果(152,950.63元)明显高于合同包干价(110,000元),但法院依然按照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进行判决。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认为"审计价高就应该多付钱",这是大错特错!包干价合同的核心就是"一口价",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不会因为审计结果变动而调整。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

建议:签订包干价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以下情形外不作调整",并详细列出可调整的情形(如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

第二、诉讼时效不是"空话",错过就彻底丧失胜诉权
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陶某2018年2月10日的付款申请是时效起算点,到2020年12月起诉时仍在3年时效内。很多企业对债权"只记账不催收",等想起要钱时才发现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届时即使对方确实欠钱,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实用建议:

第三、"找发包方要钱"没那么简单,证据不足等于白忙
原告要求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因无法证明发包方具体欠了多少钱,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实践中,很多分包商以为"只要总包欠我钱,我就能直接找发包方要",这是严重误区!法律规定发包方只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你必须能证明:

防范要点:分包商在承接工程时,应要求总包方提供其与发包方的合同关键条款(特别是付款条款),并在自己的合同中约定"有权了解发包方向总包方的付款情况"。

给企业的贴心提醒: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始于细节疏忽。一份表述模糊的合同、一次未留痕的催款、一个未核实的付款事实,都可能演变成数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损失。建议企业:

  1. 重大合同务必经专业律师审核
  2. 建立规范的合同履行跟踪机制
  3. 对工程变更、付款申请等关键环节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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