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将调减-含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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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29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3日,盐城市香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含山县(都市菜园)的承租权。2018年12月6日,含山县商务局作为出租方与香某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含山县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第一年为市场培育期免租金;第二年至第六年租金为38.2222万元/年;租金按年支付,需在每年11月10日前支付,先付款后租用;合同同时约定,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需按日租金的5倍支付滞纳金。
2019年1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为市场改建装潢期,不计算在租赁期限内,原定租期顺延三个月。
2020年11月24日,含山县商务局向香某公司发出《竹园路农贸市场租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其在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期间的租金286667元(已根据马鞍山市政府规定减免3个月疫情租金)。
香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理由是租金过高导致经营困难,曾与县里协商减免但未果。含山县商务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某公司支付租金286667元及按日租金5倍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香某公司应向含山县商务局支付租金286667元,但将违约金从日租金的5倍(约5235元/日)调减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问题:合同中的违约金不是想约定多高就能支持多高!
香某公司老板姚某可能在签合同时觉得"5倍日租金"的违约金条款没什么大不了,或者觉得不会用上。结果疫情来了经营困难,没按时交租,一算吓一跳——每天要付5000多元的违约金!一年下来违约金可能比租金还高。香某公司赶紧向法院喊"太高了",法院也认为这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最终把违约金大幅调低了。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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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别只看租金,更要看清违约条款
很多企业老板签合同时只关注租金高低、租期长短,对违约责任条款草草看过就签字。这个案例中,香某公司可能根本没意识到"5倍日租金"意味着什么。建议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请专业律师审查违约条款,特别是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掉入"天价违约金"陷阱。 -
"口头承诺"不靠谱,一切以书面为准
香某公司称曾与县里协商减免租金,但没有书面证据。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企业在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时,一定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否则"说了不算"。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面临困难,如需调整租金,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条款。 -
违约金不是"惩罚工具",过高约定等于白约定
很多出租方认为约定高额违约金可以"震慑"承租方,但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个案例中,出租方虽然赢了官司,但原本可拿5倍违约金变成了LPR加30%,损失很大。建议企业设定违约金时参考实际可能损失,一般不超过损失的30%,这样法院才会全额支持。 -
经营困难要早沟通,别等法院找上门
香某公司经营困难后,没有及时与商务局协商解决方案,而是等到被起诉才说"租金太高做不下去"。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寻求延期付款、减免租金等解决方案,保留沟通记录,避免直接违约。 -
政府优惠政策要主动了解,别等"别人告诉你"
本案中因疫情政府有免租政策,商务局主动减免了3个月租金。但香某公司可能不知道还有其他可能的扶持政策。建议企业定期关注当地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特别是特殊时期(如疫情、经济下行期),主动申请符合条件的支持。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签约前务必"三问":这个违约金合理吗?万一我付不起怎么办?有没有书面保障?
- 每年合同到期前3个月检查下一年度付款义务,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 保留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都是证据
- 遇到困难别"躺平",主动协商总比被动应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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