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停业且股东会失灵的公司可能被强制解散-广德公司解散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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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4)皖18民终13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林集装箱底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股东有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出资700万元,出资比例17.5%)、深圳某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76万元,出资比例16.9%)、苏州某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5%)、国某竹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224万元,出资比例55.6%)、广德市某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5%)。2011年8月16日,苏州某福马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了苏州某福马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8月16日,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将其持有的17.5%股权以人民币700万元转让给深圳某能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2016年8月16日,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结构为国某竹藤公司出资额为2224万元,股权比例55.6%;深圳某能公司出资额为1376万元,股权比例34.4%;苏州某福马公司出资额为200万元,股权比例5%;广德市某有资产公司出资额为200万元,股权比例5%。2019年10月18日,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正了公司章程,变更了董事会成员。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目前,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仅有一人留守,无其他办公人员,厂房、所属房屋及场地已出租,设备已处置。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庭审中陈述公司2008年已经停业,收入为租金60万元,公司尚欠深圳某能公司借款800多万元。苏州某福马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的股权挂牌交易,但未能完成转让。广德市某有资产公司、苏州某福马公司认为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运营机制已经失灵,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林集装箱底板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就像一辆长期抛锚的汽车——外表看着还能收点"停车费"(厂房租金),但引擎早已报废,方向盘也只被一个人牢牢把控着。法院最终判决"这辆车该报废了",给我们企业经营者上了重要一课。
为什么公司会被强制解散?关键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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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不能当长期生意做
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从2008年就停止了主营业务(生产集装箱底板),之后16年仅靠出租厂房收60万/年租金维持。但法院认为:公司成立时的"初心"是做竹木制品,不是当"包租公"。就像你开餐馆却长期改成收租公寓,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就成了摆设。风险提示: 如果公司确实无法继续原业务,务必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经营范围,否则会被认定"设立目的无法实现"。 -
股东会不是大股东的"一言堂"
公司章程规定每年要开股东年会,但自2019年后就再没按规定召开。虽然大股东(持股90%)声称"我们能形成决议",但法院发现:2022年一次股东会,小股东根本没收到通知;2024年大股东自行召开会议时,小股东明确拒绝参加并指出程序违法。风险提示: 股东会必须按章程提前通知所有股东,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大股东不能以"我们能通过决议"为由忽视小股东,否则会被认定"股东会机制失灵"。 -
小股东有"最后救命稻草"
本案两家小股东合计持股10%,发现公司长期僵局后:先尝试挂牌转让股权未果,又发函要求退出无果,最后才起诉解散。法院特别强调:他们已"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才动用解散这个"终极武器"。风险提示: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务必留存协商记录、股权转让尝试等证据,证明"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企业实操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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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体检"股东会:每季度检查股东会召开情况,确保会议通知提前15天(年会)/5天(临时会)送达,保留微信/邮件/邮寄凭证。哪怕小股东不参会,也要做好缺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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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调整经营方向:若原业务难以为继,应在2年内召开股东会讨论转型,形成书面决议并修改章程。比如本案中,如果2010年就决议转型做厂房租赁,可能避免今天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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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小股东沟通机制:给持股5%以下的股东设置"信息通气窗",定期发送经营简报。本案中,小股东表示"直到2022年审计才发现设备被处置",这种信息隔阂极易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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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局早化解:当股东出现分歧时,立即启动章程约定的调解程序。本案中,如果2019年股东会时就协商股权收购,比拖到15年后起诉解散要经济得多。
最值得警惕的是:公司有收入≠经营正常!本案公司年收60万租金看似"活着",但因偏离设立目的且股东失和,反而成为加速解散的"催命符"。就像人有呼吸但已脑死亡,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生命"取决于治理机制是否健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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