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停业且股东会失灵的公司可能被强制解散-广德公司解散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广德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4)皖18民终13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林集装箱底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股东有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出资700万元,出资比例17.5%)、深圳某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76万元,出资比例16.9%)、苏州某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5%)、国某竹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224万元,出资比例55.6%)、广德市某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5%)。2011年8月16日,苏州某福马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了苏州某福马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8月16日,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将其持有的17.5%股权以人民币700万元转让给深圳某能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2016年8月16日,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结构为国某竹藤公司出资额为2224万元,股权比例55.6%;深圳某能公司出资额为1376万元,股权比例34.4%;苏州某福马公司出资额为200万元,股权比例5%;广德市某有资产公司出资额为200万元,股权比例5%。2019年10月18日,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正了公司章程,变更了董事会成员。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目前,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仅有一人留守,无其他办公人员,厂房、所属房屋及场地已出租,设备已处置。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庭审中陈述公司2008年已经停业,收入为租金60万元,公司尚欠深圳某能公司借款800多万元。苏州某福马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的股权挂牌交易,但未能完成转让。广德市某有资产公司、苏州某福马公司认为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运营机制已经失灵,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林集装箱底板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就像一辆长期抛锚的汽车——外表看着还能收点"停车费"(厂房租金),但引擎早已报废,方向盘也只被一个人牢牢把控着。法院最终判决"这辆车该报废了",给我们企业经营者上了重要一课。

为什么公司会被强制解散?关键三点:

  1. "空壳公司"不能当长期生意做
    安徽某林集装箱公司从2008年就停止了主营业务(生产集装箱底板),之后16年仅靠出租厂房收60万/年租金维持。但法院认为:公司成立时的"初心"是做竹木制品,不是当"包租公"。就像你开餐馆却长期改成收租公寓,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就成了摆设。风险提示: 如果公司确实无法继续原业务,务必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经营范围,否则会被认定"设立目的无法实现"。

  2. 股东会不是大股东的"一言堂"
    公司章程规定每年要开股东年会,但自2019年后就再没按规定召开。虽然大股东(持股90%)声称"我们能形成决议",但法院发现:2022年一次股东会,小股东根本没收到通知;2024年大股东自行召开会议时,小股东明确拒绝参加并指出程序违法。风险提示: 股东会必须按章程提前通知所有股东,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大股东不能以"我们能通过决议"为由忽视小股东,否则会被认定"股东会机制失灵"。

  3. 小股东有"最后救命稻草"
    本案两家小股东合计持股10%,发现公司长期僵局后:先尝试挂牌转让股权未果,又发函要求退出无果,最后才起诉解散。法院特别强调:他们已"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才动用解散这个"终极武器"。风险提示: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务必留存协商记录、股权转让尝试等证据,证明"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企业实操防范指南:

最值得警惕的是:公司有收入≠经营正常!本案公司年收60万租金看似"活着",但因偏离设立目的且股东失和,反而成为加速解散的"催命符"。就像人有呼吸但已脑死亡,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生命"取决于治理机制是否健康运转。

四、专业支持助您避开"公司僵局"

当企业面临股东矛盾或经营困境时,专业法律顾问能帮您提前识别风险点。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覆盖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全流程顾问服务。我们特别推出"极高的性价比"服务模式——企业可先试用基础法律服务,满意后再按需付费,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支持,有效避免类似本案的强制解散风险。毕竟,预防"公司猝死"的成本,永远低于处理"公司后事"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