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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为员工职务行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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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1126民初11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月20日11时,余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05××大型新能源汽车,在安徽省凤阳县××路刹车,造成乘车人汪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余某负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至凤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胸椎骨折、左手小指指骨骨折、面部损伤等。2023年10月20日,经鉴定,汪某因交通事故致胸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胸8-12棘突骨折,影响腰部功能,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汪某支付鉴定费3300元。事故发生后,安徽某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城市公交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9000元。皖M05××大型新能源汽车在国元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8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最终判决:汪某的损失合计105,924.67元,由国元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汪某86,924.67元,返还安徽某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城市公交分公司垫付款10,5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必须为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驾驶员余某直接导致的,但因为他在上班时间驾驶公司车辆履行职务,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落到了公司头上。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风险点:

1. 员工职务行为=企业责任
很多老板以为"车是员工开的,责任应该员工自己担",这是大错特错!只要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公司业务开车,出了事故就是公司买单。本案中余某是安徽某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城市公交分公司的员工,公司就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
虽然公司给车辆买了保险(本案买了8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但不是所有费用都能赔!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确表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这部分8500元就只能由公司自己掏腰包。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却不知道保险合同里有各种免赔条款。

3. 鉴定费也能找保险公司要回来
汪某花了3300元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一开始不想赔这笔钱,但法院明确说:"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必须花的钱,保险公司得赔!"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票据,别傻乎乎地自己承担。

4. 垫付的钱要记得"留凭证"
安徽某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城市公交分公司很聪明,提前垫付了19000元医疗费并保留了凭证,最终法院在判决中直接从赔偿款里扣除了这部分钱。如果没留证据,这笔钱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很多企业主直到打完官司才明白这些道理,但那时已经晚了。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远比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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