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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企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将承担50%质量赔偿责任-长垣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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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追偿权纠纷

案号
(2024)豫07民再13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2月9日,某荣经营部从河南省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购买2台6**型号减速机,某荣经营部购买后安装在凤阳县某乙钙业有限公司的行车上。2017年4月25日上午,某乙公司在使用其中一台行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其工作人员唐某放受伤。2018年4月13日,某乙公司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荣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1222084.7元,凤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行车质量问题致使减速机解体致使某乙公司唐某放被砸伤致残,产品存在缺陷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某荣经营部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荣经营部赔偿某乙公司1222084.7元及利息,后某荣经营部不服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荣经营部在执行阶段与某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某荣经营部共计赔偿某乙公司100万元,并向法院支付了诉讼费、执行费39496.38元。某荣经营部履行义务后,于2021年4月23日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公司赔偿其损失100万元及费用39496.38元。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 (2021)豫0728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某荣经营部1039496.38元。某甲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豫07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某荣经营部损失727647.47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某甲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6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民再52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以1039496.38元为基数,各自承担50%的金额调解结案,即某甲公司向某荣经营部赔偿损失519748.19元。另查明,某甲公司销售给某荣经营部的减速机系从长垣市某刚门市部购买,某乙公司在使用行车发生事故后,某甲公司通知孙某刚到事故现场查看,并就赔偿损失的问题进行协商,孙某刚向某荣经营部更换了两个减速机,并同意赔偿5000元,但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孙某刚、长垣市某刚门市部赔偿某甲公司损失259874.10元(即某甲公司已支付赔偿款519748.19元的50%)。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简单的产品质量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最通俗的语言告诉各位企业经营者:当你销售产品时,无论你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否则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你将可能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本案的关键点:

  1. "我以为不是我卖的"不成立:长垣市某刚门市部一开始否认减速机是他们卖给某甲公司的,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我在山东老家过年"。但法院根据多项证据认定就是他们卖的——包括孙某刚两次亲自到事故现场查看、为对方免费更换了两台减速机、在通话录音中多次提到"你买了多少650减速机了,也没出过事"等事实。企业在经营中,口头承诺、现场处理行为都可能成为认定责任的关键证据,不要以为没有书面合同就万事大吉。

  2. "我以为是对方使用不当"不能免责:孙某刚一直辩称事故是因为"放气孔被螺丝帽堵住"导致,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但法院认为,作为销售方,他既不能证明减速机合格,又不能证明事故完全是其他原因造成,因此要承担责任。企业经常陷入的误区是:出了问题就先推卸责任,而不及时固定证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事故发生后立即封存样品、申请鉴定,而不是等到打官司时才说"可能是使用不当"。

  3. 最致命的是:某甲公司没有履行进货检查义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也要承担50%责任,原因就是它"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通俗地说,某甲公司作为销售商,从某刚门市部进货时,连最基本的检查都没做——有没有合格证?有没有质量检验报告?这些都没有。企业老板常有的想法是:"都是老熟人了,不用检查",但法律不认人情,只认制度。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1. 建立"进货三查"制度:每次进货必须查三样东西——供应商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产品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合格证等)、产品标识(型号、生产日期等)。建议设立专门的验收岗位,留下书面验收记录,电子存档至少保存5年。

  2. 遇到质量问题立即"三封存":一旦客户反映质量问题,立即封存三样东西——问题样品、同批次产品、进货凭证。不要轻易答应"先换一个",而应该先固定证据。本案中某甲公司如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申请鉴定,就不会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 合同条款要"留后路":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质量保证条款"和"追偿条款",明确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我方赔偿第三方,贵方应全额赔偿我方损失"。很多企业以为签了买卖合同就完事了,殊不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才是真正的"防火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产品质量链条上,没有真正的"中间商"。无论是生产者、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只要没有尽到法定的检查验收义务,一旦出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经营不能靠"侥幸心理",而要靠"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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