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规范财务收款流程,避免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导致财产返还风险-永城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22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外人葛某在永城市某公司处购买位于某某花苑X号楼南侧的商铺,双方因房屋合同效力及无法办理房产证产生纠纷。2024年5月17日,案外人葛某因上述纠纷将永城市某公司、薛某诉至法院,永城市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葛某给付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2024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豫1481民初XXX号判决,认定案外人葛某购买案涉房屋,并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7月2日、2013年9月2日向被告薛某共支付购房款90万元的事实,并判决葛某与永城市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协助葛某办理不动产登记。
另查明,法院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花园系永城市某公司开发建设,薛某于2008年至2012年6月份系永城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与薛某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薛某将对永城市某公司享有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甲。某某花苑X号楼于2013年12月16日办理竣工备案登记"。本案案涉房屋与(2024)豫1481民初XXX号判决书中的案涉房屋系同一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薛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城市某公司返还9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自202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驳回永城市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财务黑洞":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永城市某公司允许财务负责人薛某用私人账户收取90万元售房款,结果既拿不回钱,又因无法证明款项用途而败诉。法院明确指出:受托人(薛某)收的钱必须交给委托人(公司),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钱用于公司事务,就得原封不动还回来!
企业必须警惕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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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变"占有",钱款难追回
薛某声称90万元都用于支付工程款、税费、工资等,却拿不出任何凭证。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将收取的90万元用于原告的工程建设"。现实中的教训是:企业资金必须走公司对公账户!让员工用私人账户收款,等于把钱放进"黑匣子"——对方说花就花了,公司既无法监管,事后也难以追责。尤其在股权变更、人员离职时,极易引发财产纠纷。 -
模糊的"内部约定"不敌法律白纸黑字
薛某辩称"用个人账户收款是股东共同决定",还提到与李某甲等人"结算清楚"。但法院根本不认这种口头约定!公司事务必须通过书面制度固定:比如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收款账户、审批流程,并由所有股东签字确认。否则一旦闹上法庭,"我以为""他们同意"这类说法毫无法律效力。 -
诉讼时效并非"免死金牌",但拖延可能雪上加霜
薛某主张"2012年就该要钱,现在超时效了",但法院认为:直到2024年另一份判决明确"公司可向薛某追偿",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这说明企业发现权益受损后,必须主动固定"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现实中,很多企业因"内部消化"拖延处理,等想起来维权时,关键证据已灭失,连诉讼时效都可能丧失。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 立即清理"个人代收"账户:全面排查业务中是否存在用员工私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收款的情况,3日内全部切换至公司账户。
- ✅ 建立"钱账分离"铁律:销售、财务岗位必须分人负责,收款与记账不能由同一人操作,避免"一手遮天"。
- ✅ 保留完整资金流水链:每笔支出必须匹配合同、发票、审批单,像拼图一样完整可追溯——法院只认"证据链",不认"大概记得"。
- ✅ 重大决策留痕:股东口头同意的事,必须补签会议纪要;人员交接时,财务凭证要逐项签字确认,避免"糊涂账"。
本案的90万元损失,本质上是用200元的制度漏洞,换来90万元的真金白银教训。企业经营中,规范的财务流程不是束缚手脚的枷锁,而是保护钱袋子的盾牌。当您发现"用个人账户收款更方便"时,请记住永城市这家公司的遭遇:方便一时,追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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