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办理竣工备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商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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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民终10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8月2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建设"永城·龙城御园"项目(1#楼、6#楼、10#楼、17#楼及地下车库)。2017年12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月13日,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152766021.57元。已支付工程款150590051元,下欠工程款2175970.57元。
合同约定:对账确认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的92%,结算总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返还3%,剩余2%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五年后结清,不计利息。预留3%作为工程审核预留款,工程审计完毕后按照审计额一次结清。违约条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某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下欠工程款,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某甲公司移交竣工备案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法院最终判决: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2175970.57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某甲公司需按永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某乙公司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揭示了工程建设中两个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值得所有建筑企业和开发商高度重视:
第一,竣工备案资料移交不可马虎
很多施工单位以为工程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殊不知竣工备案才是工程合法交付使用的最后一步。本案中,某甲公司虽然已经将工程交付使用多年(2017年验收,2023年才结算),但因为没有完全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导致某乙公司被业主投诉,最终在二审中被判必须协助办理备案手续。
风险提示: 竣工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而是法律强制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施工单位,你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盖章。
防范措施: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移交时间和方式
- 工程竣工验收后立即着手准备备案资料,不要拖延
- 留存好资料移交的书面证明,最好有对方签收记录
- 如遇资料需要变更或补充,应及时沟通处理,不要置之不理
第二,工程款支付必须按约履行
本案中,某乙公司认为欠款是质保金的一部分不应计算利息,但法院认为某乙公司未按竣工结算数额及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下欠工程款,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风险提示: 工程结算后,如果发包方拖延付款,即使款项中包含质保金,也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非常重要,一旦逾期,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时间和违约责任
- 结算后及时催款,保留催款证据
- 如对方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不要等到几年后才起诉
- 对于分期付款项目,做好台账管理,明确每一笔款项的到期时间
特别提醒: 工程款利息计算有技巧!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应先充抵,但因一审起诉时未明确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审查。这说明主张权利要全面、准确,最好在第一次起诉时就把所有应得款项和利息计算清楚。
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涉及主体复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埋下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因小疏忽导致大损失。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类似案例。很多企业以为工程验收合格就大功告成,却忽略了后续的竣工备案和质保义务;也有些企业认为拖延付款只是小事,结果被法院判付高额违约金。这些风险其实都可以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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