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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厂房设备必须查清产权归属 - 永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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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383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7月20日,杨某与案外人丁某签订《庆丰豆制品厂转卖协议》一份,约定杨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永城市庆丰豆制品厂。杨某经营一年后,不再经营。2024年1月26日,杨某发现案涉厂房已被拆除。

庭审中,杨某向法庭提交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1日的《联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签订主体为甲方梁某、王某,乙方王某,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提供场地、房屋入股,乙方每年向甲方交股息20000元,联营期限6年等内容。

杨某还向法庭提供落款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的《"庆丰豆制品厂"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签订主体为甲方王某甲、王某乙、望某,乙方丁某甲、刘某甲、丁某,协议约定将永城市庆丰豆制品厂以370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涉案厂房为其所有,但未提供相关产权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从《联营合同书》看,场地、房屋系由梁某、王某提供,王某享有使用权,双方无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联营合同书》约定的联营期限为6年,即联营应于2014年结束,且有"电厂倒闭,合同终止"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杨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产权陷阱"!杨某花7万元买了个豆制品厂,经营一年后闲置,12年后发现厂房被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却连1万元赔偿都没要到。为什么?因为他根本证明不了"这个厂子是他的"!

企业最常犯的三大错误:

  1. "协议即产权"的错觉
    很多老板以为签了转让协议、付了钱,资产就是自己的。但本案中,杨某只有中间环节的转让协议,没有土地证、房产证等"硬核"证明。就像你买二手房只签了个买卖合同,没过户,房子其实还是原业主的!

  2. "中间商赚差价"式交易
    杨某的产权链是:梁某/王某 → 王某 → 王某甲等人 → 丁某 → 杨某。中间每道环节都没有明确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就像"传话游戏",传到最后信息全变样。法院一看:你连最初的产权从哪来的都说不清,凭什么claim ownership?

  3. "过期合同当宝"
    最早的《联营合同书》白纸黑字写明"联营期限6年",到2014年就该结束,还约定"电厂倒闭合同终止"。而电厂早倒闭多年,合同早就失效了。企业老板却把失效合同当宝贝,以为能证明产权,这不就是拿着过期车票还想坐高铁嘛!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查"五证"比砍价更重要
买厂房设备前,必须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不动产权证。缺一个都可能埋雷!别被"价格便宜"诱惑,"三无资产"(无证、无规划、无手续)就像定时炸弹。

画清产权路线图
要求卖家提供从原始取得到当前的完整转让链条,每道手续都要有签字盖章。比如:
村委会租地协议 → 企业注册证明 → 历次转让合同 → 最新产权登记
中间断一环,产权就可能"悬空"!

失效合同及时处理
像本案中联营合同到期后,杨某既没续签也没办理产权变更,闲置10多年。企业遇到合同期满、政策变化等情况,务必3个月内完成产权确认或重新签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放弃权利。

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权利"
很多老板觉得"我实际经营过就是我的",但法律认的是白纸黑字的证据。本案中厂房被拆时,杨某连"我当年花7万买的"这种基础事实都证明不了,更别说索赔了。与其事后花10倍代价打官司,不如事前花1%成本做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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