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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时效超期导致担保人免责,企业债权保障大打折扣-荥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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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82民初26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
郑州某凯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向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荥阳广武分公司(被告一)承建的"融信荥阳江湾城3-1地块项目"供应钢材。刘某(被告二)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原告先后与刘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又与被告一签订《钢筋采购合同》。截至2019年12月25日,原告共供货1668万元,刘某支付485万元,被告一支付661万元。同日,刘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883万余元(含高额利息),承诺分期还款,魏某(被告三)作为担保人签字。此后原告又供货219万余元,被告方陆续支付370万元。

法院判决:

  1. 刘某和被告一共同支付原告钢材款528万余元及合理利息(按年利率3.85%上浮30%计算);
  2. 驳回原告对魏某的担保责任请求(因原告起诉时已超6个月担保时效);
  3. 原告其他高额利息等诉求被驳回。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担保时效超期,血汗钱"打水漂"

本案中,魏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担保,但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法律规定:连带担保责任的"保护期"仅有6个月(自还款截止日2020年7月30日起算)。原告直到2021年3月才起诉,白白错过2021年1月30日的担保"保质期",导致千万级担保权益彻底丧失!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直接"砍半"

刘某在《还款计划》中承诺"日万分之八违约金"(相当于月息2.4%),加上前期利息实际达到"月息3分"。法院认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直接按本金30%(156万元)重新核定,原告损失利息361万元!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三:付款账户混乱,账目不清吃大亏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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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本可收回972万元,最终仅获528万元,损失近半源于自身操作漏洞——担保时效踩雷、利息约定失当、财务记账混乱,三重失误让胜诉权益大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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