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处理将转为不定期租赁,企业可能面临租金损失风险-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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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26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8月19日陈某(甲方、出租方)与郑某(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将位于荥阳市建设路西雅图生物制药产业园Z5厂房出租于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9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租赁费用为:第一年租金为16万元,第二年租金为19万元,第三年租金为20万元,第四年租金为22万元,第五年租金为23万元,五年后租金依照西雅图园区租赁行情价格计算协商确定;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及其随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实际经济损失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9年10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第一年租金为26万元,第二年租金为27万元,第三年租金为27万元,第四年租金为28万元。
上述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郑某继续占用案涉租赁厂房至今,截止2024年9月30日郑某欠付陈某租金840000元,当天,陈某向郑某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一份。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郑某需腾空并返还厂房;支付欠付租金84万元及按银行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每年28万元标准支付厂房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对河南省荥阳市某仕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和马某的责任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租赁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常忽略的"定时炸弹"。让我们用大白话解读其中的关键风险:
风险一:合同到期后"不声不响"=默认同意续租
很多企业以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对方不搬走就是违约,可以马上赶人。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你没反对,法律就视为你默认继续出租,而且变成"说散就散"的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734条)。就像本案中,2022年9月合同到期,郑某一直占着厂房到2024年,法院仍认定合同有效。企业若想收回房屋,必须像陈某那样主动发《解除通知》,否则可能白白损失两年租金!
风险二:违约金约定过高反而"竹篮打水"
原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10万元",看似很厉害,但法院只支持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少量违约金。为什么?因为法律认为"违约金不能是惩罚,只能是补偿损失"。如果你约定50万违约金,但实际损失只有10万,法院大概率会砍掉。聪明的做法是:在合同里写明"违约金=拖欠租金×日万分之五",既合理又容易获法院支持。
风险三:公司和个人责任"混为一谈"吃大亏
本案原告同时告了郑某、某仕酒业公司和马某(法定代表人),结果法院只让郑某个人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合同是郑某个人签的,公司只是"使用者",法律上"谁签约谁负责"。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这里——以为租了厂房开公司,公司就该付钱,其实必须让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才行!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 到期前30天必行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到期必须搬走"或"重新签约",千万别沉默!
- 违约金要"可计算":直接写"逾期付款按日加收0.05%滞纳金",比死板的10万违约金更管用
- 谁用厂房谁签字:如果是公司租厂房,必须让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合同不要轻易签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以为"对方赖着不走我就涨租金",这是大忌!未经协商单方面涨价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正确做法是:到期前发书面通知,明确新租金标准,对方不接受就到期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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