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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签字不等于自己要还钱-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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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20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信阳某公司(鑫秀公某)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合同,分别承包了濮阳建业新城一期和郑州樱桃沟建业足球小镇项目的景观工程。薛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与新郑某商行经营者曹某联系,向这两个项目供应石材。新郑某商行从2018年4月6日开始供货,通过微信向薛某发送每次送货的详细清单,包括石材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鑫秀公某通过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部分货款,新郑某商行也向鑫秀公某开具了发票。

2019年8月2日,曹某向孙某发送50份送货清单表格,孙某回复"收到"。2019年9月4日,曹某发送手写账单照片,显示"总计:货款996013元+税金28800元,合计1024813元-已付892000元,余132813元。2019年供货:6932元+6438元。总计146183元",孙某同样回复"收到"。此后,曹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孙某、薛某催款,孙某回复"流程已经走到第三方复审程序了,我这边也是艰难度日"。

薛某和孙某提交了《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和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他们是鑫秀公某的员工:薛某是公司项目经理,孙某负责财务工作,他们与新郑某商行的对接都是执行公司工作任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信阳某公司(鑫秀公某)向新郑某商行支付货款146183元及利息(从2025年2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但驳回了新郑某商行要求薛某和孙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员工上班时干的工作,责任在公司,不在员工个人身上。就像公司派你去超市采购,钱应该由公司付,而不是让你自己掏腰包!

很多企业老板和员工都不太清楚这一点,结果导致:

企业如何避免这种风险?

  1. 给员工发"身份证明",别当"隐形人"
    员工对外联系业务时,必须明确表明"我是××公司的××,代表公司来办这事"。最好在邮件、微信、合同上写清楚公司名称和自己的职务,比如"信阳某公司项目部 薛某"。不要只写名字不写公司,否则别人会以为是你个人在做生意。

  2. 重要事情开"授权书",关键时刻能救命
    对经常对外联系的员工(如采购、销售),公司应该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兹授权我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办理××业务"。就像本案中薛某和孙某提供的《委托书》,就是保护他们个人的"护身符"。没有这个,员工很容易被当成"个人做生意"。

  3. 业务往来要"留证据",白纸黑字才安全
    企业一定要养成保存业务凭证的好习惯:

    • 合同用公司抬头纸打印,加盖公章
    • 送货单写明"收货单位:××公司项目部"
    • 对账单双方签字盖章
    • 微信沟通记录定期备份
      本案中,正是这些微信记录和手写账单,帮法院确认了欠款金额。如果啥都没有,公司可能要吃大亏。
  4. 钱要"公对公",别用私人钱包
    公司付款一定要通过对公账户,避免让员工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收付款。本案中鑫秀公某"通过对公转账、个人转账等方式"付款,如果全部用公司账户会更规范,减少法律风险。记住:公司钱进个人口袋,就是给员工"挖坑"!

  5. 收到法院传票别"装瞎"
    本案中信阳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没出庭,结果法院直接判决他们败诉。企业收到法院文件一定要重视,及时处理,否则就像打官司不出庭——自动认输!

特别提醒老板们:别以为"我让员工去办的事,员工应该自己负责",这是大错特错!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范围内做的事,责任在公司不在个人。所以企业一定要规范管理,别让好员工替公司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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