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开发商必须担责 - 新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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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360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13日,原告苏某纳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郑市某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建筑面积108.11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22年3月10日前交付,同时附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将房屋交付苏某纳。
2023年12月23日,苏某纳发现房屋地暖系统漏水,导致室内地板受损,并影响楼下业主。她多次通过微信群向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反映问题:2023年12月下楼业主在微信中称“越渗越多了”,2024年12月5日苏某纳丈夫在群内强调“2023年12月测试地暖就发现漏水,物业未排查”。2025年4月3日,经三方共同打压测试,确认地暖管道存在破损漏水问题。苏某纳主张修复费用6680元(不含楼下修复费),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质保期已过”(主张2024年3月15日结束)为由拒绝赔偿;某管理有限公司则辩称地暖属业主专有部分,应由开发商保修。
法院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苏某纳房屋修复费用4500元;驳回苏某纳对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即使漏水现象在保修期后才被发现,开发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漏水问题实际发生在2023年12月(第一个采暖期内),而开发商约定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至2024年3月)。法院认为,只要质量问题“发生时间”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就不能以“发现时间晚”推卸责任。即使开发商拖延测试到2025年,也无法改变问题源于质保期的事实。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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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质保期”当摆设,及时响应是关键!
很多企业以为“质保期结束就万事大吉”,但本案证明:如果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已存在(如业主早有报修记录),开发商拖延处理或拒绝维修,照样要赔钱。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的报修响应机制——收到业主反映后,24小时内上门核实,留存书面记录。别学本案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业主反复催促才行动,最后多赔了钱还丢口碑。 -
保修条款不能“偷工减料”,书面约定要清晰!
本案中,《质量保证书》明确写了“两个采暖期”,但开发商口头辩称“质保期2024年3月结束”,法院却根据合同原文支持了业主。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规范表述保修范围(例如写清“自交付日起算两个完整采暖季”),避免用模糊语言(如“大约两年”)。否则一旦出事,法院会按对业主有利的方式解释。 -
甩锅给物业行不通,责任边界要分清!
某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地暖是业主自家部分,该找开发商”,法院直接驳回了业主对它的索赔。但企业要注意:物业若未及时协助排查(如本案物业只是“上报领导”却无行动),也可能被牵连。开发商和物业应明确分工:开发商管隐蔽工程(如管道),物业管公共区域,并在服务协议中写明配合义务,避免互相推诿。
小贴士: 遇到类似纠纷,企业千万别学本案开发商——等到法院强制测试才认账。早点主动维修,成本可能只要几百元;拖到诉讼阶段,光律师费、赔偿金就能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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