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场所搬货受伤算工伤,企业“个人行为”抗辩无效-巩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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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豫01行终2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6月8日14时50分左右,赵某在郑州某公司库房搬货过程中,地面垒起的箱子掉落砸伤其右脚,诊断为足部损伤和右足第1趾骨骨折。赵某随后向巩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巩义市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2024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此前,劳动仲裁和法院已多次确认赵某与郑州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及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郑州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一审驳回郑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最终,巩义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被依法支持,赵某的工伤待遇得以保障。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为何不能用“个人行为”推脱工伤责任?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企业总爱说“这是他个人行为,跟我无关”,但法院根本不买账!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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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1:工作职责不能“模糊化”
赵某在公司负责财务和库房管理,法院发现:库房搬货是库房管理的“合理延伸”。比如,公司自己的“职工风采照片”显示赵某从事后勤工作,法定代表人也承认曾和赵某一起抬过瓷砖。企业风险:如果岗位职责写得不清不楚(比如只说“负责仓库”,却不明确是否包括搬货),员工干点相关杂活受伤,企业就得背锅!
防范建议:给每个岗位写清《工作说明书》,列明“必须做”和“禁止做”的内容。例如,财务人员若需偶尔协助库房,应书面注明“仅限清点货物,不参与体力搬运”,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
关键点2:证据链比嘴硬更重要
郑州某公司辩称“赵某帮货拉拉司机搬瓷砖是个人行为”,但法院认为:赵某在库房内受伤,公司拿不出“非工作原因”的证据(比如监控显示他私自帮忙),反而有证人证言、公司照片等证明这是工作相关行为。企业风险:口头否认没用,法院只看证据!如果现场没监控、没人记录,企业很容易败诉。
防范建议:- 工作场所装好监控(重点覆盖库房、车间等高风险区);
- 员工受伤后24小时内,必须书面记录事发经过,让目击者签字;
- 别让员工“好心帮忙”——明确规定:非本职工作需主管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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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3:工伤保险是“护身符”,别省小钱惹大祸
郑州某公司如果提前为赵某缴了工伤保险,这笔医疗费和赔偿金就由社保基金出;但因企业没参保,最终所有费用都得自掏腰包。企业风险:很多企业用“试用期不缴”“临时工不缴”当借口,但法院一旦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就得全额赔钱!
防范建议:- 员工入职当天就办工伤保险,别拖!
- 临时工、兼职人员也建议买商业意外险(成本低,几十元/人/月),别因小失大。
最后提醒:工伤认定不是“企业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别等员工告上法院才后悔——日常管好职责、缴好保险、留好证据,才是真正的“省钱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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