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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场所搬货受伤算工伤,企业“个人行为”抗辩无效-巩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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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豫01行终2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6月8日14时50分左右,赵某在郑州某公司库房搬货过程中,地面垒起的箱子掉落砸伤其右脚,诊断为足部损伤和右足第1趾骨骨折。赵某随后向巩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巩义市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2024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此前,劳动仲裁和法院已多次确认赵某与郑州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及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郑州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一审驳回郑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最终,巩义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被依法支持,赵某的工伤待遇得以保障。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为何不能用“个人行为”推脱工伤责任?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企业总爱说“这是他个人行为,跟我无关”,但法院根本不买账!

为什么?

最后提醒:工伤认定不是“企业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别等员工告上法院才后悔——日常管好职责、缴好保险、留好证据,才是真正的“省钱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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