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免责条款即有效-仙桃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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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6民终1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3月,伍某觉入职湖北某大纸业有限公司,任制浆车间操作工。2016年5月9日,该公司为伍某觉等117名职工投保,投保的险种为(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其中(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为每人30万元。湖北某大纸业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了保险费8124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
2016年9月29日下午,伍某觉驾驶摩托车上班,与尹某魁驾驶的小客车、李某敏驾驶的别克牌小车刮擦碰撞,造成伍某觉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1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尹某魁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敏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伍某觉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伍某伟、何某安、伍某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支付保险费,该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保险人伍某觉驾驶的机动车无有效行驶证为由拒绝赔付。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给付伍某伟、何某安、伍某因受害人伍某觉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保险金30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驳回伍某伟、何某安、伍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保险公司一开始被判要赔30万,最后却不用赔了?关键在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先说说什么是"免责条款"。简单理解,就是在保险合同里写明哪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钱的。比如本案中,合同规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把免责条款说清楚,所以不生效,应该赔钱。但二审法院却说: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是有效的,所以不用赔钱。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转?核心原因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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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的行为,只需"提示"无需"详细说明"
本案中,"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按时年检)。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法律已经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不需要像其他条款那样详细解释说明。 -
"提示"到位的标准
保险公司如何证明自己"提示"到位了?本案中,保险公司做到了两点:- 将免责条款用加粗加黑的字体突出显示
- 在投保单上让公司盖章确认"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相关条款
虽然一审时原告说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银亲自签的,但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上盖了公章,就代表公司认可了所有内容,包括免责条款。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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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务必认真审阅合同
很多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时,往往只关注保费多少、保额多少,却忽略了免责条款。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这些"小字条款"可能决定你能不能拿到赔偿。特别是当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员工购买保险时,更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
盖章即代表认可,切勿随意盖章
本案中,湖北某大纸业有限公司虽然声称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签名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亲笔,但因为盖了公司公章,法院就认定公司认可了所有条款。所以,企业在任何文件上盖章前,一定要确认内容无误,尤其是涉及责任免除的部分。 -
"提示"标准要达到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确保免责条款有明显的视觉提示(如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等);对于企业来说,要确认收到的合同确实有这些明显提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
员工教育很重要
企业为员工投保后,应当将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告知员工,让员工了解自己享有的保障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本案中,如果湖北某大纸业有限公司真的组织了职工大会解释保险条款,可能就不会产生这样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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