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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混同将导致个人承担公司债务-仙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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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主,您是否担心过:公司欠债,自己的房子车子也会被追偿?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就因股东“公私不分”赔了5万多元,甚至差点搭上全部身家!看完您就懂怎么避免这种风险了。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4民初82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天门某织造布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无纺布的企业,湖北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则是一家专门生产口罩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即只有1个股东)。从2021年9月到2023年4月,天门某织造布公司多次向湖北某公司供应无纺布。2023年12月6日,天门某织造布公司的员工陈某和湖北某公司的老板李某对账后,李某以公司名义写了欠条:湖北某公司欠天门某织造布公司货款57,579元,承诺2024年6月30日前还清,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但到期后,湖北某公司和李某一直没付钱,天门某织造布公司只好告上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湖北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和李某一起支付57,579元货款,并从202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赔偿逾期利息(相当于每天多赔8块钱)。

三、核心观点:股东“公私不分”=债务自己扛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企业主最容易踩的大坑:当公司是“一人独资”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就要拿个人财产替公司还债!

法院为啥判李某个人也要赔钱?

企业防坑指南:3招避免“公司债变个人债”

  1. 账目必须“泾渭分明”

    • 个人微信/支付宝绝不收付公司款项!公司业务必须用对公账户,保留所有转账记录、发票、合同。
    • 真实教训: 李某如果能证明欠款57,579元全部来自公司账户支出(而非个人垫付),很可能就不用自己赔钱。
  2. 股东别当“公司提款机”

    • 从公司拿钱要走正规程序:发工资写清楚明细,借款必须签借条、约定期限。
    • 一句话提醒: “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吃饭报销别用个人发票糊弄,股东分红要依法申报。
  3. 签合同别图省事

    • 欠条/对账单必须写清主体:只写“湖北某公司欠款”,别让股东个人签字(除非自愿担保)。
    • 关键细节: 本案中李某以“乙方代表”身份写欠条,法院直接视为股东行为。以后让财务人员签,股东只盖公章!

征和说风险:很多小企业主觉得“公司就是我的,钱放哪都一样”,但法律眼里这是“自杀式操作”。去年我们处理的类似纠纷中,70%的股东因财产混同被追偿,轻则赔款,重则列入失信名单。防范成本可能只要一顿饭钱,但出事后的代价可能是全部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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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隐去敏感信息,依据(2024)鄂9004民初8299号判决改编。法律建议需结合个案,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