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赊购商品总公司须连带担责-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都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1民初22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宜都市枝城某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与被告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九道河建筑石料矿(以下简称“九道河石料矿”,系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自2020年起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九道河石料矿因经营需要,在某超市处采取记账方式购买米面油、烟酒等商品,由经办人李某、魏某等人签名确认。记账本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九道河石料矿累计欠款320,288元,后支付160,000元(含2020年9月、12月分三笔转账150,000元),尚欠160,288元。该债务已明确记载于加盖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的《九道河石料矿2022年11月应付账款》统计表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九道河石料矿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其总公司为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经办人李某、魏某的身份已在其他关联案件中被法院确认(如魏某系石料矿安全总监,李某系会计)。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和九道河石料矿共同支付某超市货款160,288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45%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核心观点:分公司赊账,总公司难逃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雷区”:和分公司打交道,以为只认分公司就行,结果钱要不回来,连总公司都可能甩手不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民法典》第74条——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合同、买东西,产生的债务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不够的部分由总公司兜底;如果分公司没财产,总公司必须全额买单。更关键的是,债权人(比如本案的超市)可以直接要求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还钱,不用先折腾分公司。
对企业而言,这警示三点风险:

  1. 别轻信“口头承诺”和“个人签字”:本案中超市靠记账本和经办人签名赢了官司,但现实中很多企业赊销时仅凭微信消息或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否认“经办人无权签字”,钱就可能打水漂。正确做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对方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要求分公司加盖公章,同时让总公司书面确认债务(如本案中的应付账款统计表)。
  2. “分公司”不等于“独立主体”:许多企业以为和分公司交易,风险只限于分公司资产。但法律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马甲”,总公司必须为分公司的债务兜底。正确做法:交易前查清对方企业性质(用“企查查”等工具看是否为分公司),如果是分公司,务必让总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与总公司签约。
  3. 逾期催款要“趁早”:本案利息从2022年12月起算,但超市拖到2025年才起诉。时间越长,对方转移资产风险越高。正确做法:定期对账(至少每季度一次),书面确认欠款;超过约定付款期30天未还,立即发催款函并保留证据,避免过了3年诉讼时效。

企业风控小贴士:下次遇到“分公司要赊账”,记住三句话: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遇到客户因类似疏忽损失数十万元。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极简式”法律护航——法律顾问服务性价比极高,签约前可免费试用15天,满意后再付款,从合同审核到债务催收全程把关,让您的生意远离“赊账陷阱”。(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