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不还小心承担月息1%的高额利息-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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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4民初32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汉川市某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水泥生产、销售,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从事水泥制品的批发兼零售业务。2022年6月1日,双方签订水泥供货合同,约定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到2023年5月31日止,由汉川市某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散装水泥,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后汉川市某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将货物送到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工地上,由工地上的人员在送货单或者计量单上签字签收。2022年7月28日,汉川市某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微信将"中材源2022销售表"(载明货款金额为87689元)发给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2022年9月14日,程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10000元,同年12月27日,程某再次向李某的个人账户转账10000元,两次共计支付货款20000元。此后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未再支付货款,尚欠汉川市某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689元。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水泥供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任一方违约处3%的违约金,如乙方不能按合同付清货款,未按合同应付的货款每月追加1%的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67689元货款,并从2022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直到还清为止,同时承担1543元的案件受理费。有意思的是,原告原本还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在庭审中主动放弃了,法院也同意了。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致命伤"——对合同和欠款管理的轻视。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说说企业该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第一,合同不是"走过场",违约条款要写清楚但别太离谱
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之所以要付月息1%的高额利息,就是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每月追加1%的利息"。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价格和数量,对违约责任随便写个"按法律规定"就完事。但法律规定很模糊,法院反而会优先按合同约定判。建议:违约金比例要合理(一般不超过月息1%),既要有威慑力,又不能高到被法院调低。就像本案,如果约定月息5%,法院很可能只支持1%。
第二,对账要"留痕",微信也能当证据
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给对方老板,法院直接认定了欠款金额。现在企业做生意,微信、邮件、电话录音都是重要证据。提醒各位老板:催款时一定要说清楚"这是X月X日的对账单,金额XX元",并保留原始记录。别像有些企业,光打电话催,对方一句"我没收到"就哑口无言。
第三,最危险的是"收到传票装没看见"
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最大的败笔是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玩消失"。很多老板以为不到庭法院就拿自己没办法,其实恰恰相反!根据法律,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而且原告说什么基本都信。就像本案,对方说欠67689元,公司不出庭反驳,法院直接认定了。记住:收到法院传票,哪怕暂时没钱,也要去开庭说明情况,申请分期付款,总比直接背上千元利息强。
第四,公私账户混用风险大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收货款,法院也认可了。但这其实是"高危操作"!如果对方不认账,说"这是私人转账与公司无关",企业可能要吃哑巴亏。建议:所有业务往来必须用对公账户,特殊情况需签书面补充协议,注明"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做生意不怕欠款,怕的是没留证据;不怕打官司,怕的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怎么输的。企业主平时花1小时规范合同流程,可能省下未来10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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