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已开票未付施工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大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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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6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30日,大冶某建公司与湖北某房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大冶某建公司承包建设金湖星郡小区1、4、5、6、7、8号楼工程,合同工期680日,按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大冶某建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23年8月完工并交付湖北某房公司使用。2023年8月,工程经各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后,双方进行工程审计,但审计结果尚未出具。由于工程款未支付,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大冶某建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湖北某房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572万元。经协商,湖北某房公司书面承诺先行支付该款项。2024年8月16日,大冶某建公司向湖北某房公司开具了572万元的发票,但湖北某房公司至今未支付。
湖北某房公司辩称:已支付工程款135914973.29元,并非未付款;承认确实有572万元工程进度款已开发票但未支付;认可大冶某建公司对金湖星郡1-1-3902、1-1-3703、1-1-3802、1-1-3803、2-3-2902、2-3-3002、2-3-3003、3-1-3102、3-1-31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些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项目仍在结算中,建议等结算完成后再处理剩余工程款。
判决结果:
- 湖北某房公司需在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大冶某建公司工程进度款572万元;
- 大冶某建公司对上述9套指定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72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常识:工程款即使已经开具发票但开发商仍未支付,施工企业依然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且这项权利比普通债权甚至抵押权更有保障。
很多建筑企业在遇到工程款拖欠时,常常陷入两个误区:
- "发票都开了,对方不付钱我也没办法了"
- "房子已经被别人查封了,我肯定拿不到钱了"
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开具发票只是付款流程的一部分,并不代表债务已经消灭。只要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更重要的是,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特别赋予施工企业的"护身符",比银行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都更有保障。即使房屋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依然有效!
给企业的三点关键提醒:
第一,开票不等于放弃权利
很多企业认为"先开票后付款"是行业惯例,却不知道这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本案中,大冶某建公司虽然已经开了发票,但因为有书面承诺,法院仍然支持了其付款请求。建议:在开票前务必取得书面付款承诺,或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凭此发票不作为付款凭证",保留自己的法律救济空间。
第二,优先受偿权要"趁早行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是永久有效的!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8个月内主张(2021年1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本案中,工程2023年8月验收,2024年9月起诉,正好在时限内。很多企业等到开发商彻底没钱了才想起主张权利,却已过了法定期限,白白丧失了这把"尚方宝剑"。
第三,验收合格是"硬道理"
本案胜诉的关键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将大打折扣。建议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就做好质量把控,每道工序都要留存验收记录;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正式验收,不要因为"关系好"就省略这一步骤。
延伸提醒: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注意,不要以为"拖延结算就能少付钱"。本案中,湖北某房公司主张"项目还在结算中",但法院认为已确认的572万元应先行支付。合理做法是:对无争议部分及时确认付款,有争议部分再另行协商,避免因小失大导致整个项目陷入诉讼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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