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未及时变更设备登记致企业损失-大冶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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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1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9月19日,某乙公司与某电梯公司签订《某乙公司大冶雨润国际广场二期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采购总价款2290万元的货梯、客梯、扶梯等电梯数台并已安装。2020年6月15日,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位于大冶市雨润国际广场9#楼家电卖场一期第1、2、3、4层出租给某丙公司使用。当天,双方在《商户房产技术条件确认单》盖章确认,某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12台,垂直梯5台。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某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22年12月诉至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2)鄂0281民初8500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合同。2024年5月21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发出《9#楼电梯使用证登记解除敦促函》。同时查明,某丙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和12月11日将租赁场地内15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在其公司名下。
法院判决:某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协助某乙公司将15台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变更至某乙公司名下;同时驳回某乙公司要求变更17台电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租赁合同解除后,企业若未及时办理附属设备登记变更手续,可能导致权属纠纷和额外损失。
本案中,某乙公司吃了"哑巴亏":明明买了2290万元的电梯,合同也解除了,却因没及时处理登记问题,被迫打官司才拿回15台电梯的使用权。更麻烦的是,因拿不出证据证明第16、17台电梯的登记情况,法院直接驳回了这部分诉求。某丙公司辩称"电梯是坏的,我们修好才用",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合同解除后,设备该归还就得归还,维修费用该另算就另算,不能混为一谈。
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实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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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把"设备归属"写清楚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租金和租期,却忽略附属设备的处理。本案中,若合同明确写明"电梯始终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解除后X日内必须配合变更登记",某乙公司就不用额外举证。建议:- 在租赁合同中单列"附属设备条款",明确设备清单、所有权归属、维修责任及变更时限
- 对电梯、空调等特种设备,注明"登记证不得擅自变更至承租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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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定期查登记"的习惯
某乙公司直到合同解除了才发现电梯登记被悄悄转走。特种设备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可查,企业应:- 每季度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对登记信息
- 租赁期间保留设备交付清单(如本案《商户房产技术条件确认单》)
- 发现登记被擅自变更,立即发书面函件要求纠正(比本案晚了1年多才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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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时"同步清理"设备问题
合同一解除,别只盯着要回场地!本案某乙公司因未同步处理电梯问题,导致:- 多花了诉讼费(本案受理费80元虽少,但律师费、时间成本更高)
- 电梯可能被拖延使用(登记未变更影响年检)
正确做法: - 在解除通知中列明需返还的设备及变更事项
- 要求承租方签署《设备交接确认书》
- 对拒不配合的,及时起诉(注意:本案某乙公司因主张17台却只能证明15台,部分诉求被驳回)
特别提醒: 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登记错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首要责任。若登记在承租方名下却实际控制权在出租方,一旦出事双方都难逃追责。企业务必把设备登记和实际控制权统一起来,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火墙"。
注:本文案例中"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等名称已按规范隐去真实信息,人名均采用"某"替代(如冯某斌、叶某军),仅用于法律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