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借贷中利息转本金需谨慎,超法定上限部分无效-大冶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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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275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9月6日,大冶某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阳新某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款4640000元,备注"借款"。2015年1月12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阳新某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大冶某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某筑工程公司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月息三分伍"和"今借到某筑工程公司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阳新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
2016年7月27日,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将284万元确立为借款本金(200万元本金+84万元利息),若2016年10月27日前未能还清,则按284万元为本金、月息2%计算,阳新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4年11月,阳新某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尤向大冶某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还款明细表,确认自2017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1日共还款319000元,阳新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还款明细表上盖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84万元利息不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计息,因为这超过了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经核算,截至2024年11月1日,阳新某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681000元,利息4285587.89元。法院判决阳新某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上述本息,阳新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案件揭示了企业间借贷中最容易被忽视却风险极大的问题:把利息转成本金再收利息,可能让企业"白忙活"甚至"倒贴钱"。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钱借出去这么久,利息也算得清清楚楚,对方签了字盖了章,总该认账吧?"但本案中,原告某筑工程公司最初借出464万元,到起诉时主张本息近800万元,最后法院只支持了不到600万元,为什么呢?
关键原因在于:法律对"利滚利"有严格限制!根据规定,整个借款期间,您能收的总利息不能超过最初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出来的数额。本案中,双方把前期84万元利息又计入本金继续收2%月息(年化24%),导致最终计算的总利息超过了法定上限,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
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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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不能无限滚:企业借款时,如果把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继续计算利息,必须确保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总和不超过以最初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本案中,84万元利息已经包含了前期利息,再作为本金计算新利息,就超出了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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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可能"死灰复燃":阳新某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以为担保早就过期了,但因为后来在还款明细表上盖章确认债务,法院认定这等于重新确认了担保责任,仍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很多企业不知道,对债务的任何形式确认都可能让"死担保"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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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记录必须清晰明确:被告魏某尤在还款明细表中单方添加"车1.8万",原告不认可,但因为有公司盖章,法院仍认定为有效还款。企业还款一定要保留好凭证,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记载。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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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利滚利"的红线:企业间借贷时,自己先用计算器算一算:最初借了多少钱,按年利率24%计算到现在的总利息是多少。如果实际约定的本息超过这个数,超出部分法律不保护。建议签订借款合同时,直接约定一个不超过法定上限的固定利率,避免后期计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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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不是签一次就完事:作为担保企业,千万不要在任何确认债务的文件上随意盖章!即使只是"帮忙对账",也可能被认定为重新确认担保责任。如果确实需要确认债务,应明确注明"本确认仅用于对账,不构成对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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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必须"留痕":无论是现金还款还是以物抵债,一定要:
- 让对方出具收条/收据
- 注明还款日期、金额、方式
- 保留银行转账凭证
- 对方盖章确认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与实际还款完全一致
特别提醒:2020年8月20日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改为LPR的4倍(目前约12.4%),但本案因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法院对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企业现在签订借款合同,一定要注意适用新的利率标准。
借贷有风险,操作需谨慎!企业在资金往来中看似"小事"的细节,往往埋着巨大的法律隐患。建议在大额资金借贷前,务必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一份合规的合同能省下百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