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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工伤保险需全额赔偿员工工伤待遇-当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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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0582民初16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戴某于2023年5月入职当阳市某玻璃制品公司,从事切割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当阳市某玻璃制品公司未依法为戴某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月16日7时15分许,戴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戴某在当阳某医院住院治疗45天,于2024年3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面部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睑挫伤,右肘皮肤擦伤、右侧大腿挫伤等。2024年5月21日,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4年10月10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戴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当阳市某玻璃制品公司通过杨启清向戴某尾号为2378的建设银行账户发放工资,月均工资为4275元。自事故发生后戴某未再返岗上班。

法院判决结果:当阳市某玻璃制品公司需向戴某支付2023年9月绩效工资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75元、护理费332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29日解除;驳回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道理:企业不给员工交工伤保险,一旦出事就得自己全额"埋单"!

很多老板觉得"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就行,社保能省则省",但本案中当阳市某玻璃制品公司就吃了大亏: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社保缴纳必须"当天入职当天办",尤其工伤保险——这是企业最低成本的风险防火墙;
  2. 员工发生工伤后,48小时内向人社局申报,按停工留薪期标准支付工资,别拖到员工告上法庭;
  3. 所有劳动争议,严格走"先申请仲裁→不服再起诉"流程,口头承诺或私下协议都可能无效。

四、征和律所贴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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