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却实际用工仍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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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583民初4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枝江市顺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荣之间的纠纷事实如下:
原告顺某顺公司与枝江市华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不同法人,但均在同一院落内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经营业务。被告一直在枝江市华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塑料造粒工作至2016年底,其间华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包括被告在内的34名员工投保大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2017年4月19日0时至2017年10月18日24时)。2016年上半年,华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停产,该公司将厂房以及生产设备出租给原告顺某顺公司经营。自2017年4月起,被告仍以原工种身份在原厂房、原岗位上从事塑料颗粒造粒工作,但用人单位变更为原告顺某顺公司。原告顺某顺公司与被告薛某荣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被告办理和交纳社会保险,仅连续二次为包括被告在内的40名员工投保大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2017年4月24日0时至2018年4月23日24时、2018年4月24日0时至2019年4月23日24时),工作期间被告以签字领取现金的方式领取工资。2018年6月11日晚10时40分左右,被告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被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伤愈出院后,被告请求原告为其申报工伤遭拒,被告为此申请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1月30日,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双方由此成讼。另查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得知:枝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27日对华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查时注明"1、该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停产,公司纺织袋项目环评手续齐全。2、该公司将厂房和生产设备租赁给枝江市顺某顺公司经营。…"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枝江市顺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荣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以为不签合同、不交社保就能"省事",结果反而"惹上大事"!顺某顺公司把华某塑业的厂房设备"接过来",让原来的工人继续干活,却不跟工人签合同、不交社保,只买了份意外险。工人受伤后公司不认账,说"这不是我们员工"。但法院一查:人是你管的,钱是你发的,保险是你买的,说不是你员工?没门!
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关键看三点:
- 工作谁安排 - 工人还在原厂房原岗位干活,但实际管理人变成了顺某顺公司
- 工资谁发 - 工人是直接向顺某顺公司领现金工资
- 保险谁买 - 顺某顺公司连续两年以自己名义给工人买意外险(这成了最铁的证据!)
很多老板有个误区:"只要不签合同,就不是我员工"。错!法律认的是"实际干活"这个事实。就像你借朋友家房子住,天天让人家给你做饭打扫,却说"这不算雇佣",法院肯定不信。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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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省,签了才安心
别以为现金发工资、不签合同很"灵活",出事就是大麻烦!法律规定,用工满一个月不签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满一年不签,直接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案中如果顺某顺公司早早签了合同,后续工伤认定会顺利得多,不至于闹上法庭。 -
社保是"护身符",不是"冤大头"
本案公司没交社保,结果工伤赔偿全得自己掏腰包。其实社保缴费比例远低于工伤赔偿金额——按《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7个月工资,而企业社保缴费通常只需工资的1%左右。省小钱赔大钱,太不划算! -
外包要"真外包",别玩"假把式"
顺某顺公司说厂房租给"戴某清"等人,但环保局公示明确写"租给顺某顺公司",自己打脸。如果真要外包:- 必须有真实合同和付款记录
- 外包方要有自己的管理团队(不能还是你在现场指挥工人)
- 绝对不要用自己的名义给外包人员买保险(本案的致命伤!)
否则法院会直接认定你在"假外包、真用工"。
特别注意:意外险不是"挡箭牌"!
很多企业以为给工人买意外险就能替代工伤保险,这是大错特错!意外险是商业保险,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更危险的是,买保险这个行为本身会被法院视为"承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像本案中,顺某顺公司因为买了保险,反而坐实了用工事实。
最后说句大实话:
规范用工不是增加成本,而是避免破产风险。本案中顺某顺公司如果当初花几百元签份合同、每月多交百十块社保,后续的工伤赔偿、仲裁诉讼费、 reputational damage(声誉损失)都能避免。企业主们要记住:劳动关系认定看的是"实际干活",不是"一纸合同"。该签的合同要签,该交的社保要交,该规范的管理要规范——这才是真正的企业"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