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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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6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枝江市某能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1日,经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粉煤灰、煤渣销售及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向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某任监事。向某与江某系夫妻。
2021年3月5日,江某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购买了车牌号为鄂FL××**的重型罐式二手货车一辆。2021年12月21日,向某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
刘某因持有A2驾照,2021年10月经人介绍去给江某驾驶该货车,主要工作是在公司处运送粉煤灰,偶尔也从事其他单位的运输业务。双方约定刘某的工资报酬为每趟运费的13%,不出车时在公司食堂就餐,出车则领取20元/天的生活补助;就职前可领取2000元备用金,用于在江某及向某指定地点加油及修理车辆,加油及修理发票均开具为公司单位。刘某的工资报酬由江某或向某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13日,刘某正式开始工作。2021年11月15日,向某通过微信核对刘某10月份工作量,确定工资为3632元,实际微信转账2121元(含刘某垫付过路费489元+工资3632元-备用金2000元)。2021年11月29日,刘某运送粉煤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未再上班。2022年1月30日及7月16日,向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支付工资5000元、3800元。
庭审中,江某作证称车辆系其私人购买,安排工作、支付工资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车辆修理、加油发票开给公司,是因为主要业务为公司服务,结算工资后需与公司结算运费,但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未结算,故无结算凭证。
2022年10月10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员会以无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不予受理,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枝江市某能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明明是老板个人雇人干活,法院却判企业要承担劳动关系责任。为什么?因为刘某的工作(运送粉煤灰)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他在公司食堂吃饭、加油发票开给公司、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向某支付——这些细节让法院认定“这就是在给公司干活”,而非老板个人行为。更关键的是,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个人劳务”,比如江某声称“公司欠我运费”,却连结算单都提供不了。
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就得赔工伤、交社保、补工资,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别以为“用私人账户发工资”“让亲戚管事”就能躲责任,法院会从实际行为判断: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钱是谁在管?福利是否和员工一样?
如何避开这个雷?记住3个“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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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合同,公私分清楚
老板或高管如果要用个人名义雇人(比如用自家车跑运输),务必和对方签《个人劳务合同》,写明“这是私人雇佣,与公司无关”。千万别口头约定!同时,公司业务必须用公司名义签合同,避免让员工误以为“我在给公司打工”。
打个比方: 就像你借朋友车用,得写张借条说明“油费我自付”,否则出事了别人会以为是你的车。 -
必须用公司账户付钱,别用微信转工资
工资、报销款必须从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如果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一定要备注“代公司支付”,并保留公司授权证明(比如内部审批单)。否则,法院会直接认定“这是公司发工资”。
简单说: 公司的钱走公账,私人的钱走私账。混在一起,就像把公家饭卡当私卡刷,出事了说不清。 -
必须留证据,别等打官司才后悔
如果高管用个人资产(比如私家车)服务公司业务,要签《车辆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按月结算费用”,并保留结算单、发票。案例中江某输就输在“公司欠钱但没单据”,法院自然不信他。
提醒: 定期检查财务记录,确保加油、维修发票的抬头和实际付款方一致。别让“图省事”变成“背黑锅”。
最后划重点: 企业不是老板的“自留地”。老板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必须划清界限——工作归公司管,工资从公账出,证据随时留。否则,今天省下的“小手续”,明天可能变成“大赔偿”。规范管理不是添麻烦,而是给企业穿上“防弹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