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随意承诺代付他人债务将承担连带责任-枝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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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583民初13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中国化学工程第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化建公司")将其承建的湖北三宁60万吨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四川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某公司"),工程地点为湖北省枝江市。朱某是上述土建工程的负责人。2018年10月20日,宜都市某翔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某翔服务部")与四川盛某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朱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及赔偿事宜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某翔服务部向工地提供建筑器材,朱某指定赵某、李某等人收货。2019年10月工程完工后,朱某安排人员归还部分器材。2020年1月15日,六化建公司许某波出具承诺书:"贵单位所出具的我司下属单位责任人朱某材料结算单,尾款自2020年起由我司代为支付,2020年1月24日前视我司财务情况为贵单位支付一部分,尾款在2020年9月1日前支付完毕。"该承诺书加盖六化建公司湖北三宁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同日,某翔服务部经营者陈某出具承诺书确认结算单真实有效,并提供了租金结算清单,确认租金总额为470616.30元,朱某已支付28万元。
六化建公司辩称该承诺书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应予以撤销;其不是适格被告。四川盛某公司辩称租赁合同未生效。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六化建公司通过承诺书自愿加入债务,该债务加入有效;朱某作为四川盛某公司经办人,其行为代表公司。
法院判决:六化建公司向某翔服务部支付租金190616元;六化建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后,享有向四川盛某公司追偿的权利;驳回某翔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随意承诺"代付他人债务"可能把自己变成"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化建公司原本只是工程总包方,与租赁合同无关,却因为一纸"代付承诺书"被法院判定要直接向出租方付款,白白惹上一场官司。
为什么企业会陷入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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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个章不算啥"的侥幸心理
六化建公司的项目经理许某波以为只是盖个项目部章,承诺"代为支付",就能暂时安抚供应商。但法律上,这种书面承诺构成"债务加入",相当于主动跳进债务关系里。就像你替朋友向银行担保贷款,朋友还不上,银行就会找你。企业员工在工作场合出具的书面承诺,即使没经公司高层同意,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
"口头说说不算数"的错误认知
本案中六化建公司辩称承诺书"违背真实意思",却拿不出证据。很多企业以为口头说"先盖章应付下,实际不付"就能免责,但法院只看书面证据。就像借钱打欠条,你不能事后说"我喝多了才写的"就赖账。 -
"工程款未结清就不用付"的糊涂账
六化建公司和四川盛某公司还没结算工程款,就擅自承诺代付材料款。这就像超市没收到供应商货款,却提前给顾客退钱,钱从哪来?结果法院判它先付钱,再自己找四川盛某公司追偿,白白增加追讨成本。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记住三句大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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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不是橡皮图章,盖前必须想三想"
凡是涉及"代付""担保""承诺付款"的文件,必须经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项目部、工地的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绝不能为"平息纠纷"随意签字盖章。建议建立用章审批制度,类似财务付款流程。 -
"他人债务不沾边,代付承诺是深渊"
如果分包商欠材料款,总包方正确的做法是:①督促分包商自己解决;②在与分包商的合同中明确"因分包商欠款导致总包方被索赔的,总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千万别学本案六化建公司,主动跳进债务关系里。 -
"书面证据胜千言,口头保证等于零"
本案中六化建公司说"被迫签承诺书",但没录音、没报警记录,法院根本不信。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如果确实需要暂时安抚对方,可以写:"待与分包商核实后,按合同约定处理",而不是直接承诺付款时间。
特别提醒: 本案中六化建公司最冤的是——它其实不用"代付",只要在向分包商付工程款时扣下这笔钱就行!但因为乱承诺,反而要自己先垫付19万元,再费时费力去追偿。企业管理人员务必明白:法律上"多管闲事"比"不作为"更危险,管好自己的合同边界,才是对企业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