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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时不得向员工收取培训费-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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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1281民初24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杨某系原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现更名湖北省广电网络赤壁支公司)职工。2011年5月17日,杨某在工作中腰部被断裂的杆子砸伤。经赤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杨某伤后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2年7月,杨某办理了内退手续,湖北省广电网络赤壁支公司每月支付杨某工资。2013年10月21日,杨某因腰椎滑脱、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24天,医疗费用部分由医保报销,个人自付20166.39元;另在门诊治疗费用共1458元。2019年3月18日,经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腰椎间盘突出与工伤有因果关系。

另查明,杨某于1992年9月在原蒲圻有线电视台从事线路架设临时工工作。2007年根据湖北省网络公司要求,对所有临时工予以辞退,同时给予工龄买断补偿,杨某买断工龄年数为15.5年,补偿款应为7750元。2008年杨某再次招录为湖北省广电网络赤壁支公司职工,公司要求招录人员每人交纳30000元就业培训费,杨某将买断工龄款7750元抵扣后支付了就业培训费22000元,湖北省广电网络赤壁支公司实际收取杨某就业培训费29750元。

法院判决结果:湖北省广电网络赤壁支公司需支付杨某因工伤复发引起的医疗费21624元,返还杨某就业培训费29750元,合计51374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在用工管理中最常见的两个法律"陷阱",很多企业老板可能正在不知不觉中踩雷!

第一个大坑:招聘时收取"培训费"

本案中,湖北省广电网络赤壁支公司在2008年重新招录杨某时,要求他缴纳3万元"就业培训费",还将之前应支付的7750元工龄补偿款直接抵扣,实际收取了29750元。法院明确判决:这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白纸黑字写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很多企业以为收个"培训费"、"保证金"、"服装费"是行业惯例,殊不知这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即使员工签了字、按了手印同意交钱,也是无效的!

企业该如何避免这个风险?

第二个大坑:对工伤员工后续责任认识不清

杨某2011年受了工伤,2013年旧伤复发住院,但企业以为已经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完事了。其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要承担杨某工伤复发的自付医疗费用,因为他的腰椎问题被鉴定与之前的工伤有因果关系。很多企业以为员工办了内退或退休就和企业没关系了,但只要没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责任就还在!

企业该如何避免这个风险?

额外提醒:时效问题很重要!

本案中,杨某要求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因为超过了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但因他一直向企业主张权利,对医疗费和培训费的请求未超过时效。

企业要注意:员工权利被侵害后,如果一直向企业主张,时效会重新计算。所以不要以为拖一拖问题就解决了,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避免"小事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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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分析基于真实案例,但已对涉及人名、公司名按要求进行匿名化处理,仅作法律风险提示之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