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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企业担责-老河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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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鄂0682民初8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系老河口某高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17日5时50分,被告王某驾驶公司所有的鄂F×××号小型轿车前往老河口市张集镇运送货物,沿老河口市仙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河口市××家染坊村路段,上坡时因视线不佳、措施不及,将驾驶电动车由路南向路北行驶的原告胡某撞倒,造成原告胡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1日,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在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胡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第4206821**05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胡某受伤后,当日即入住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出院诊断为:左肋骨多发骨折、脑震荡、后枕部血肿、面部左小腿皮肤裂伤、下口唇内侧裂伤、左下肢皮肤擦伤、右眼睑裂伤、右脸睑软组织挫伤。2019年7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院外继续口服药物治疗;不适随诊;定期复查眼底情况及视力,定期拆除手术内固定。共住院69天,花费医疗费62775.07元。2019年11月20日,原告胡某到襄阳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诊疗费686.51元。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原告胡某在襄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天,入院诊断为:1、外伤性晶体脱位?右2、外伤性睫状体脱离右3、外伤性脉络膜脱离右4、白内障右5、玻璃体混浊双。出院诊断为:1、白内障右2、外伤性晶体脱位?右3、外伤性脉络膜脱离右4、玻璃体混浊双。出院医嘱:1、继续抗炎等对症治疗。2、定期复查,一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花费医疗费7563.97元。2019年12月2日、12月6日、12月17日、12月20日,原告胡某先后到襄阳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诊疗费36元、441.3元、441.3元、220.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给原告胡某支付了理赔款10000元,给被告王某支付了理赔款38000元。被告王某又将该38000元支付给了原告胡某,并另外给原告胡某赔付了24775.07元。2019年12月30日,经老河口平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胡某共7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眼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2%;建议误工期为120日;建议后期取内固定费用13000元。原告胡某支付鉴定费1600元。2019年10月28日,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胡某受损电动车损失为935元,原告胡某支付鉴定费300元。2020年5月18日,原告胡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老河口某高箱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老河口支公司赔偿医疗费7216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误工费11270.4元、护理费11616.13元、后期取内固定费用13000元、残疾赔偿金82692元、鉴定费1600元、财产损失935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978.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01156.1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106412.08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驾驶公司车辆执行职务时发生事故,应由老河口某高箱包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王某个人。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对企业管理者而言,却蕴含着重要的法律风险警示。很多人可能认为"是员工开车出的事故,应该由员工自己负责",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当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企业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是肇事司机,但他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张集镇"运送货物",这是典型的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法院明确指出:"被告王某系被告老河口某高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驾驶肇事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理应由被告老河口某高箱包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无论肇事者是普通员工还是公司老板本人,只要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都应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呢?

  1. 明确"执行职务"的范围:企业应制定清晰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范围。例如,上下班途中、外出办公、送货等情形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都需要有明确规定,避免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争议。

  2. 足额购买商业保险:本案中,因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有不计免赔险,大部分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胡某最初索赔20余万元,而法院最终认定的合理损失只有15万余元。如果损失超过保险限额,超出部分仍需企业自行承担。建议企业根据自身风险情况,适当提高商业保险保额。

  3.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本案事故原因是"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培训,特别是经常需要驾驶车辆的员工,要强化安全意识和驾驶规范。

  4. 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配合调查,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本案中,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这虽然体现了人道主义,但企业应有规范的垫付流程,避免因垫付不当引发后续纠纷。

  5. 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企业要特别注意,如果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办理私事(如接送孩子、走亲访友)时发生事故,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企业可能无需承担责任。但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证明这是"私事"而非"公事",因此建议企业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记录每次出车的目的和任务。

很多企业主常常有一个误区:认为"车是公司名下的,但开车的是员工,所以责任是员工的"。本案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一误解。作为企业,您应当意识到:当员工驾驶公司车辆"为公司办事"时,一旦发生事故,您企业就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小贴士:企业主不妨自问:如果公司车辆明天发生类似事故,您的保险是否足够覆盖可能的赔偿?您的员工是否清楚什么情况下开车算"执行职务"?事故发生后,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处理流程?如果对这些问题没有把握,建议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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