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借款需承担连带责任-老河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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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鄂0682民初23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被告均住在老河口市××办事处××村。被告任某良、任某刚、任某娥属亲兄妹关系,因原告的小孩和任某刚的小孩均在卢营幼儿园上学,双方相互认识。2018年3月份,任某刚找到原告,称任某娥、任某良、任某刚合办了老河口市宏某有限公司,任某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在仙人渡张岗,因任某娥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8年3月22日,任某娥和宏某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艾某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整)此款用期一年,月息1分,每4个月付利息4000元整(大写肆仟圆整),到期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人:任某娥老河口市宏某有限公司(公司公章)2018年3月22日担保人:任某良身份证号:任某刚身份证号:。借款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任某娥6228480759732397576,或借款汇入中国人民银行户名:任某娥62×××85。"借贷双方约定利息月息1分,用期1年,任某良、任某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上有任某娥向原告提供的银行帐号,并且各自然人都备注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2018年3月24日,原告按照任某娥提供的银行帐号,在安徽省合肥逍遥津支行通过其中国银行合肥逍遥津支行卡(卡号62×××12),将此笔借款100000元汇入任某娥指定账户中国银行老河口支行(卡号62×××85)的银行卡账户上。被告未支付任何本息,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最终判决:任某娥和老河口市宏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艾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任某良、任某刚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例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致命风险: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以个人名义签字时,个人与公司可能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让我们用大白话说清楚这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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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不规范,老板变债主"
本案中,任某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既签了自己名字,又盖了公司公章,但没有明确说明"任某娥"是代表公司签字还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结果法院认定她个人也要还钱!许多老板以为"我是代表公司签字",但法律只看书面证据。如果你在借条上签了名,又没注明"代表XX公司",很可能要自掏腰包还公司债。 -
"担保不写清,担保人全兜底"
任某良、任某刚在借条上只写了"担保人",没说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默认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他们要钱,而不需要先找借款人。很多"好心帮忙"的担保人,就是因为没写清楚担保类型,结果背上了巨额债务。 -
"钱进个人户,公司风险大"
借款直接打进了任某娥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对公账户。这给法院认定"个人与公司共同借款"提供了重要依据。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习惯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一旦发生纠纷,个人财产就可能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企业防范建议:
✅ 借款必须"三明确"
- 明确借款人: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如果是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必须注明"代表XX公司"
- 明确收款账户:必须使用公司对公账户,避免使用个人账户
- 明确担保类型:如需担保,借条上必须写清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 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企业应严格区分公私账户,所有经营款项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流转。法定代表人切记:你的个人银行卡不是公司"钱袋子"!
✅ 完善内部决策程序
大额借款应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留存会议记录。避免法定代表人"一言堂"式借款,给企业埋下隐患。
✅ 借条不是越简单越好
看似"简单明了"的借条,往往缺少关键法律要素。专业借款合同应包含:明确的借款主体、规范的担保条款、清晰的违约责任等。
很多企业主认为"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但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书面证据就百口莫辩。本案中,原告正是因为有完整借条和转账凭证才胜诉,而被告因缺席审理而败诉。企业经营无小事,规范操作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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