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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工伤调解协议仍需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老河口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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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7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张某2014年5月起在老河口市富某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1月3日晚,张某在公司上班期间被成品箱压到脚趾头,造成右足三、四趾骨折,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后双方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工伤待遇50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付20000元,3月15日前付清余款);三、公司支付张某工伤后续治疗费(取钢板费用)。协议约定"款项付清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公司已履行完毕。
2017年12月,张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2.补缴2012年5月至2017年12月社保;3.支付工伤后续治疗费用17200元(含伙食补助、护理费等);4.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5785.85元、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138.64元,驳回其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工伤调解协议≠"一揽子免责金牌"
本案中,公司误以为"50000元工伤调解协议"能覆盖所有责任,但法院明确:协议只解决工伤待遇,不包含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风险二:不签劳动合同=主动送钱给员工
公司以为"没签合同就白用员工",实则埋下大雷:

风险三:不缴社保=给员工送"离职补偿金"
公司省下社保费,却赔了5785元经济补偿金!

一句话总结:工伤调解协议不能替代法定责任,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看似省钱,实则让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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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要求脱敏处理,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