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担保下企业仍需警惕 借新还旧 贷款风险-丹江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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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297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1日,湖北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湖北丹江口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借新还旧贷款2389.9万元的申请书,双方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归还2016丹农商抵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389.9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7%,湖北乐某水泥有限公司用其位于丹江口市丹赵路191号两宗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丹江口市不动产权第0××6号、鄂(2019)丹江口市不动产权第0××7号,同时追加乐某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夫妇、傅某夫妇提供连带担保。同日,湖北乐某水泥有限公司与湖北丹江口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号为鄂(2019)丹江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乐某集团有限公司、何某、贾某、傅某、傅某珍分别与湖北丹江口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乐某集团有限公司、何某、贾某、傅某、傅某珍自愿用其个人和家庭资产为湖北乐某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的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湖北丹江口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诉讼方式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即律师代理费等,并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合同签订后,湖北丹江口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湖北乐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发放了贷款2389.9万元,借款到期后,湖北乐某实业有限公司仅于2020年12月24日偿还利息6万元、2021年7月23日偿还利息3万元,合计利息9万元外,其余借款及利息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截止到2021年8月2日,共欠湖北丹江口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9.9万元,利息3220391.11元。
法院判决结果:
- 湖北乐某实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389.9万元及相应利息;
- 湖北乐某水泥有限公司、乐某集团有限公司、何某、贾某、傅某、傅某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银行对湖北乐某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两宗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 案件受理费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贷款纠纷,实际上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重大风险点——"借新还旧"不等于风险解除,多重担保反而可能让风险放大。
很多企业主认为,只要找来多个担保人或提供抵押物,贷款就"万无一失",银行也更容易放款。但本案告诉我们,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所有担保措施都会被激活,相关责任人都将面临连带清偿责任,而且银行有权选择先向谁追债。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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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不是救命稻草
很多企业陷入困境后,会采用"借新还旧"方式周转资金,认为这只是"换一张借条"。实际上,这不仅没有减少债务,反而可能因为新增担保关系而增加更多风险点。本案中,企业申请的是"借新还旧",但后来仍无力偿还,导致所有担保人被牵连。企业应明白:如果经营状况没有实质性改善,"借新还旧"只是把问题推迟,而非解决问题。 -
连带担保责任比你想象的更严重
很多企业负责人在签字担保时,总以为"银行会先找主债务人要钱"。但法律上,只要合同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而不需要先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银行同时起诉了债务人和所有保证人,法院也判决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还有资产,银行也可以先要求某个保证人全额还款。 -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银行有选择权
有些企业认为"既然有抵押物,银行就应该先处理抵押物"。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支持银行同时主张物保和人保的权利。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先物保后人保",否则银行可以自由选择追偿对象。企业作为担保人,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抵押物会先被处置"。 -
多个保证人风险更大
本案中有多个保证人(公司和个人),表面上看对银行保障更强,但对每个保证人来说,风险反而更大。因为一旦银行选择向某个保证人追偿,该保证人可能需要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再向其他保证人和债务人追偿,过程复杂且可能追偿不到。
给企业管理者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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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前先问自己:经营真的能好转吗?
不要为了应付眼前困难而盲目续贷。如果核心问题没解决,债务只会越滚越大。建议先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改善计划,再考虑融资方案。 -
谨慎签署担保文件,尤其是"连带责任"条款
作为保证人签字前,一定要让法务或律师解释清楚责任范围。如果必须担保,尽量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银行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无果后才能找你),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
明确约定担保实现顺序
如果同时提供抵押和保证,务必在合同中写明"银行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向保证人追偿"。否则,银行可以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追债,可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 -
定期检查债务状况,设立预警机制
企业应每月跟踪债务到期情况,一旦发现可能违约,立即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不要等到银行起诉才行动,那时已经丧失了谈判主动权。 -
个人担保要格外慎重
本案中,企业主何某及其配偶、高管傅某及其配偶都以个人身份担保,这意味着他们的家庭财产也可能被执行。建议企业主尽量避免用个人资产为企业债务担保,如确需担保,应控制担保金额上限。
企业经营如行舟,融资是风帆,但若不注意风向,再大的帆也可能把船吹翻。"借新还旧"和多重担保看似能解燃眉之急,实则暗藏风险。只有真正理解这些风险,才能在融资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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