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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车辆不自动构成劳动关系 - 丹江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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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鄂0381民初34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吴某原系十堰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司机工作,主要负责给某乙公司陈某某开车。2021年12月16日,某乙公司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某乙公司破产清算开始后,吴某仍然继续给陈某某开车。吴某所驾驶的四辆机动车(鄂C0、鄂C5、鄂C2、鄂C7)均登记在丹江口市某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罚款、加油、保险、维修均由吴某经手办理。在某乙公司破产清算中,吴某曾向某乙公司管理人提交证明,称自己“在十堰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和后勤,工资8000元,于2021年12月16日工作至今”,但该证明未被管理人确认。吴某于2023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吴某与某甲公司间劳动关系不成立。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法院认为吴某和某甲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吴某要工资、赔偿等诉求全都没得到支持。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被劳动关系”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员工开公司名下的车,甚至帮忙处理车辆事务,不等于自动建立了劳动关系!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车挂我公司名下,人天天给我干活,肯定是我的员工吧?”但法院明确说了:不是!关键要看三点:

  1. 工作是否属于公司业务:吴某开的车,其实是公司老板陈某某和李某的个人用车(部分车是陈某某自己买的,只是挂公司名下),吴某主要听陈某某个人安排开车,没干过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比如收物业费、修小区设施)。
  2. 工资谁发:某甲物业公司从来没给吴某发过工资,吴某自己还在破产清算时声称“仍在给原公司某乙工作”。
  3. 证据是否清晰:吴某拿不出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明他是某甲的员工,反而自己提交的证明“打脸”了原公司。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隐形炸弹”!现实中,老板让亲戚朋友临时帮忙开车、接送客户,或把个人车辆挂公司名下图方便,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套”上劳动关系——员工事后索要高额工资、社保甚至赔偿金,企业百口莫辩。防范建议就三招: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证明”。企业主别图省事,该规范的流程一步都不能少——否则省下的小钱,可能赔出大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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