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车辆不自动构成劳动关系 - 丹江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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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鄂0381民初34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吴某原系十堰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司机工作,主要负责给某乙公司陈某某开车。2021年12月16日,某乙公司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某乙公司破产清算开始后,吴某仍然继续给陈某某开车。吴某所驾驶的四辆机动车(鄂C0、鄂C5、鄂C2、鄂C7)均登记在丹江口市某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罚款、加油、保险、维修均由吴某经手办理。在某乙公司破产清算中,吴某曾向某乙公司管理人提交证明,称自己“在十堰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和后勤,工资8000元,于2021年12月16日工作至今”,但该证明未被管理人确认。吴某于2023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吴某与某甲公司间劳动关系不成立。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法院认为吴某和某甲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吴某要工资、赔偿等诉求全都没得到支持。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被劳动关系”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员工开公司名下的车,甚至帮忙处理车辆事务,不等于自动建立了劳动关系!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车挂我公司名下,人天天给我干活,肯定是我的员工吧?”但法院明确说了:不是!关键要看三点:
- 工作是否属于公司业务:吴某开的车,其实是公司老板陈某某和李某的个人用车(部分车是陈某某自己买的,只是挂公司名下),吴某主要听陈某某个人安排开车,没干过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比如收物业费、修小区设施)。
- 工资谁发:某甲物业公司从来没给吴某发过工资,吴某自己还在破产清算时声称“仍在给原公司某乙工作”。
- 证据是否清晰:吴某拿不出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明他是某甲的员工,反而自己提交的证明“打脸”了原公司。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隐形炸弹”!现实中,老板让亲戚朋友临时帮忙开车、接送客户,或把个人车辆挂公司名下图方便,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套”上劳动关系——员工事后索要高额工资、社保甚至赔偿金,企业百口莫辩。防范建议就三招:
- 签合同别偷懒:即使是短期帮忙、临时用工,也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和报酬”。别以为口头说说就行,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 管好“名下财产”:车辆、设备等登记在公司名下时,务必备注“实际所有人”,避免混同。比如老板个人用车,就别挂公司牌照;如果要挂,单独签份《代持协议》说明归属。
- 记录要留痕:谁安排工作、谁发钱、干了什么活,全部用聊天记录、报销单等留证据。像吴某自己经手车辆维修,却拿不出公司指派的证明,反而成了“帮忙”的铁证。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证明”。企业主别图省事,该规范的流程一步都不能少——否则省下的小钱,可能赔出大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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