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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共同签约方不能以 名义建设方 为由推卸付款责任-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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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长丰某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长丰县双某镇人民政府对合肥某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长丰县双某镇罗北村整体推进示范项目农地整理工程(四标段)”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完成的工程量及经审价确定的工程价款均不持异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中标价2801186.18元,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按照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80%,审计后付已审价款的95%,质量保证金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合同未约定进度款或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据请示报告载明,案涉项目于2012年10月开工、2013年5月竣工,2013年6月通过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后,2013年8月通过省级验收。
合肥某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认分四笔收到案涉工程款2719541元,即长丰县县财政局于2012年12月20日转款的910000元、2013年1月30日467300元、2013年6月26日870000元、2014年1月29日472241元。长丰某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长丰县双某镇人民政府未提交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已付工程款以合肥某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认数额确定。
案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大,已超过签证变更不得超过合同价3%的约定。双某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了审核。2017年9月16日,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经审价其中签证变更的报审金额为1684168.69元、审定金额为1433676.60元,扣减未完工程1061855.20元,确定该标段工程价款为3173007.58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在定案表签章确认,审核报告第十条也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上述审核结果无异议。
另,长丰某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虽主张增加工程量的价款同样应按中标时报价的优惠幅度予以折扣,但未提交中标时报价清单及具体的优惠幅度的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产生质保金扣除事项也均未提交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结果
长丰县某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和双某镇政府需共同支付合肥某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453466.58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部分从2017年9月17日起算,部分从2018年9月17日起算),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核心教训解析

这个案子看似是“要工程款”的普通纠纷,实则暗藏企业容易踩坑的三大雷区。咱们用大白话拆解:

1. 别当“背锅侠”——签约就是责任,别信“只是挂名”的鬼话
双某镇政府在法庭上喊冤:“我只是名义建设方,钱该长丰某地复垦中心付!”但法院直接打脸:合同上你们俩白纸黑字签了字,就是共同发包方,甭管实际谁干活,欠钱就得一起还。
企业风险提示

2. 工程变更别“口头约”,拖到审价拖3年,利息少赚一大笔
项目施工时,因塘坝深度问题增加了工程量(变更超合同价3%),但双方没及时签确认单,导致审价拖到2017年才定案。结果利息只能从2017年9月起算,而不是从2013年验收完就开始算。
企业风险提示

3. 证据是命根子,说优惠却拿不出单子?法院直接不认
长丰某地复垦中心说:“增加的工程量该打折!”但拿不出招标时的报价清单证明折扣比例,法院一句“证据不足”就驳回了。
企业风险提示

一句话总结:工程干得再漂亮,合同签得不严谨、变更不确认、证据不保存,最后可能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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