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印章为个人借款担保企业需担责-合肥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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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皖0103民初2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郑某向法院提供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郑某200000元,年利率30%,借款人:张某,长丰某立公司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原告郑某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告张某(原长丰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200000元。原告郑某自认在2013年6月25日偿还借款利息30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偿还借款利息3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丰某立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张某的签名时间及长丰某立公司盖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原告郑某明确借条中的张某签名及长丰某立公司印章系被告张某于2012年9月16日签名/盖章。被告长丰某立公司认为借条可能是在2013年6月之后形成的。为此,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之后,经过三次补样后,南京师范大学向法院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明确因委托事项中涉及字迹和印文形成时间鉴定事项、涉及该事项三次提供的样本均与检材不匹配,故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张某、长丰某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警示:公司印章不是"橡皮图章",随意使用后果严重!
这个案子最让人警醒的是:张某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用自己的名义借钱,却让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结果企业要为他的个人债务"背锅"!法院判决的关键原因就一个:长丰某立公司无法证明印章是事后补盖的。
很多老板以为"钱没进公司账户,公司就不该负责",但法官不这么看。只要借条上有公司盖章,法律就默认这是公司行为。长丰某立公司虽然多次申请鉴定,却因技术原因无法证明印章是后来盖的,只能"哑巴吃黄连"。
对企业来说,这四大风险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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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形同虚设
公司印章不是"橡皮图章",不能随便让法定代表人拿去用。本案中张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轻易就能让公司在个人借条上盖章,说明企业印章管理制度存在严重漏洞。建议:建立"用章必审批"制度,每次盖章都要登记用途、时间、经办人,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
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
很多老板分不清"我"和"公司"的区别。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印章为个人借款担保,就像用公司名义签个人合同,风险极大!记住:公司只对"为公司利益"的行为负责,个人债务坚决不能让公司背。 -
"钱没进公司账户"不是免死金牌
长丰某立公司辩称"钱直接打给张某个人,没进公司账",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借条上有公司盖章,法律推定这是公司行为。企业必须做到:所有对外借款必须通过公司账户,个人账户收付款必须有合法依据并留存证据。 -
事后补救往往为时已晚
本案从借款到起诉隔了7年!长丰某立公司虽多次申请鉴定,但因技术限制无法证明印章时间。很多企业总想着"出事再解决",却不知有些风险一旦发生就无法逆转。预防永远比补救成本低!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建立"三专"印章管理制度:专人保管、专用登记簿、专项审批流程
- 在借条、合同等文件上明确标注"本债务仅限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等字样(但注意:仅标注可能不够,最好根本不用公司章)
- 每季度核对财务账目,发现异常立即核查
- 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要求公司担保的行为,必须说"不"!
四、结语
一个小小的印章,可能让企业背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债务。本案中,长丰某立公司就因印章管理不善,白白为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买单"。作为企业主,您是否检查过公司的印章使用记录?您的财务流程能否防范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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