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商品必须留进货凭证,一人公司股东要账目独立——芜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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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皖0291民初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浙江某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注册“乡巴佬”商标(核定用于鸡、蛋等肉制品),经多年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2021年,该公司发现无为市某特超市、平原县某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味公司)等销售的卤蛋外包装上印有“乡吧佬”字样(与“乡巴佬”高度近似)。经公证取证,某特超市从芜湖某年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某味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商(经营者为吴某,系一人公司股东)。
法院认定:
- “乡吧佬”标识与某丰公司的“乡巴佬”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 某味公司生产侵权产品需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维权费4000元;
- 某特超市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无需赔钱但需承担1000元维权费;
- 吴某作为某味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 某特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 某味公司赔偿某丰公司6.4万元,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 某特超市另付维权费1000元。
三、企业必知的三大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风险一:销售商不保留进货凭证=白替别人背锅!
某特超市因提供了加盖公章的进货单,证明侵权商品来自正规渠道,法院免除了其赔偿责任(仅需付1000元维权费)。但若像本案中某味公司一样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就得赔钱!
企业这样做:
✅ 所有进货必须索要正规票据,写清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公章;
✅ 定期检查供应商资质,别信“低价包销”的口头承诺;
✅ 发现商品可能侵权,立即下架并留存证据,避免被认定“明知故卖”。
风险二:一人公司股东=企业“连带责任人”!
吴某作为某味公司唯一股东,因没提供公司账目与个人财产分开的证明,被判和公司一起赔钱。这是《公司法》的硬性规定!
企业这样做:
✅ 一人公司必须单独建账,股东工资、报销走公账,别用个人微信收货款;
✅ 每年做正规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 若想规避风险,增补其他股东或改注册为普通有限公司。
风险三:商标被喊“通用名称”?证据不足直接败诉!
某味公司辩称“乡巴佬”是行业通用词(如“苹果”不能注册商标),但法院因无证据支持驳回了该主张。而某丰公司提交了商标许可合同、销售发票等,成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和知名度。
企业这样做:
✅ 商标注册后必须持续使用,保留销售合同、广告记录;
✅ 监测市场侵权行为,每年做1-2次公证取证;
✅ 若遇“通用名称”质疑,提前收集行业报告、消费者调查等反证。
小提醒:商标维权中,关联公司间的许可费合同可能不被采信(如本案因某丰公司与 licensee 存在控股关系,法院未按合同金额判赔)。建议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并保留付款流水,让证据更“干净”。
企业法律风险早预防,生意才能稳扎根
本案再次警示:一张进货单可能省下数万元赔偿,一份审计报告能保住股东个人资产。许多企业主总说“打官司才找律师”,但90%的纠纷源于日常细节疏忽——比如进货不留痕、公司账目混同、商标使用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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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收到法院传票才后悔,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企业才能安心发展!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均按司法实践隐去处理,浙江某丰食品有限公司、无为市某特超市、平原县某味食品有限公司、吴某等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