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枝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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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583民初18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6月7日,向某秀应聘到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包装工种,向某秀入职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通知放假,向某秀自2019年4月16日起离职,之后再未到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工作,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亦未支付向某秀放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或生活费,2019年4月份的工资亦拖欠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19日,向某秀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8月20日,该委以向某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同时查明,向某秀在职期间,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没有为向某秀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12月,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提供格式化《承诺书》:对应由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约定由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以工资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向某秀,由向某秀自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该《承诺书》由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签章和向某秀签名,但未注明签订时间。另查明,向某秀在职期间,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通过湖北银行为向某秀发放工资,向某秀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66元。
法院判决:向某秀与枝江市东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5日终止;驳回向某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员工一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就自动结束,企业不用赔钱;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必须一年内去申请仲裁,超时就作废。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员工干到50岁还在上班,说明我们关系好啊,哪用管退休的事?”但法律可不是这样认的!
为什么企业赢了官司?
- 向某秀是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是50岁(2015年4月满50岁)。从那天起,她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了,后续的工作算“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她要求公司赔经济补偿金(比如没交社保、拖欠工资),法院不支持——因为这些只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退休后关系已结束,公司没义务再赔钱。
- 公司没和她签书面合同,按理说要付“双倍工资”(多付一倍工资作为惩罚)。但她2014年6月入职,2016年4月前就该去申请仲裁,结果拖到2019年才行动,早过了一年时效期。法院一查时间,直接驳回。
- 公司让她签“社保补贴承诺书”,想用工资代替社保。但法院说这无效!社保是公司法定责任,不能靠一纸承诺逃避。
企业怎么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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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到点,立刻“断干净”
女工人50岁、男工人60岁是法定退休年龄。一到生日当天,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企业必须:- 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 结清工资、社保,别拖到退休后还让员工上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新劳务关系,后续纠纷更麻烦);
- 别以为“员工没提退休,关系就一直存在”——法律不认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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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赶紧补,超一年也别慌,但要盯时效
- 员工入职1个月内必须签合同!满1年没签,算“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员工要“双倍工资”必须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仲裁。
- 企业应对:
- 入职当天签好合同,避免遗漏;
- 员工离职时,确认是否在时效期内可能索赔(比如离职1年内);
- 别学本案公司搞“补签合同”——员工否认就作废,还可能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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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别玩“花招”,承诺书=废纸
企业想用“社保补贴”代替交社保?法院直接判无效!员工退休后领不到养老金,照样能告公司索赔。- 正确做法:
-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一分不能少;
- 别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出了事公司全背锅;
- 特殊岗位(如超龄返聘)改签劳务协议,明确约定报酬和责任。
- 正确做法:
一句话总结:员工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的“终点线”,企业必须主动踩刹车;没签合同的赔偿有时效“保质期”,过期不候。规范用工管理,别等员工告上法庭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