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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未退还公司需担责-东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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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浙0783民初55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取得"东阳市神龙居旅游景区项目"的总承包。2020年7月8日,原告台州某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内部联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上述工程的联合经营人,由原告分包其中的小木屋工程。协议书"注"条款约定:原告向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森林防火安全履约担保金15万元,由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原告进场施工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退还(无息)。

签订协议书后,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了森林防火安全履约担保金15万元,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顾某出具了《收条》。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进场施工,但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依约退还履约保证金。

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顾某并非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部印章是顾某私自刻制的,收取质保金的行为系顾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同时声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款项是朱某支付给顾某的,不能证明是原告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曾下发文件任命顾某为东阳市神龙居旅游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联营协议书加盖了"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神龙居旅游景区项目部"印章,顾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原告通过其股东朱某的账户分两次向顾某个人账户支付了15万元,顾某出具了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收条。此外,该项目部印章还曾在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使用。

法院判决被告宁国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台州某道建设有限公司森林防火担保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利息;驳回原告对顾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项目负责人收了钱不退,公司要替他"买单"! 许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钱没进公司账户,与我无关",但法院判决彻底打破了这种侥幸心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揭示的关键风险点,以及企业该如何防范。

风险点一:项目部印章=公司"白纸黑字"的授权

很多企业认为"项目部章"只是工地内部用的,对外没法律效力。但本案中,东阳法院明确指出:既然公司任命了顾某为项目负责人,又允许项目部印章在对外合同中使用(本案中该印章还用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协议),就相当于公司亲自盖章确认。即使公司声称印章是"私自刻制",拿不出证据也白搭!

防范妙招:

风险点二:项目负责人=公司的"代言人"

公司常辩称"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但法律上有个"表见代理"原则:如果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员工是在代表公司办事,公司就得负责。本案中,厚道公司看到顾某有公司任命文件,协议盖着项目部章,自然相信他是代表公司——这种信任完全合理!

防范妙招:

风险点三:钱进个人账户=公司自找麻烦

协议明明写"钱要打到公司账户",结果却进了顾某个人卡。很多企业觉得"反正钱会转给公司",殊不知这给纠纷埋下大雷!本案中,虽然钱没进公司账,但因收条盖着项目部章,法院直接认定"顾某就是代表公司收款"。

防范妙招:

风险点四:项目停了不处理=坐等被告

本案项目因甲方原因已停工,但公司既不通知合作方,也不退保证金。这种"拖字诀"最容易惹上官司!法院认定:既然约定"进场后一个月内退款",到期不退就得付利息,哪怕项目本身有问题。

防范妙招:

给企业老板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打官司是律师的事",但等收到传票就晚了!这个15万的案子,如果宁国市东某公司当初做好三点,完全可以避免:

  1. 严格管理项目部印章,不让顾某随便盖章;
  2. 明确告知合作方"保证金只收公司账户";
  3. 项目一停就主动联系厚道公司协商。

记住: 项目负责人的一张收条,可能比公司公章还"值钱"!别等法院判决书送到手,才后悔当初没管好"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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